中国不仅政治文化落后,而且法律文化更落后。中国没有经历过西方的法治历程。中国古代没有汉穆拉比法典、罗马法,连一块冰岛的法律石也没有找到。只有蜀国丞相诸葛亮为了维持军纪含泪斩马谡。道家对法制非常敌视:“人多技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人的技术高超了,奇巧之物就会多起来;法律制度明确了,盗贼就会多起来)。道家主张:社会勿需法。就这么一个无法无天(道家的天小于道小于自然)的老子被今天国人吹捧,说明国人根本无法律的意识。中国的一些人士咬定“制度最重要”,可是他们对人类法制史基本无知。不知道法律制度历史变迁,谈“制度最重要”就是笑话。
一,周强亮剑宰杀“司法独立”的文化自信
有社会就存在,甚至在三个人的地方就需要一个中立的裁决者。司法是先于国家的,它和国家的结合仅仅是因为国家出现后吸收了这一社会职能。在古代社会,法律判决受专家支配,法律的发展受专家指引。这类法律专家早期是祭司。文明起源阶段各民族最初的“法律人”都是祭司阶层,法律是神赐与他们的。西方自古以来,司法审判就是独立的。犹太圣经中的祭司、审判官并不从属于国王。古希腊罗马、中世纪的欧洲,司法审判权在祭祀集团或教会手里,不在军政集团手里。而中国从来没司法独立,审判权属于行政首长(县长或皇帝)。这就是周强亮剑宰杀“司法独立”的文化传统底气。
二,中国落后西方3000年
人类最早的文字苏美尔楔形文字到今天已有6500年。公元前3400年,两河流域进入到乌鲁克文明,考古学家在第4期出土的有字泥板中,有90%是收据和交易数量、财产数量的记录。乌鲁克时代,当地盛产羊毛,当地女性负责生产羊毛衣,家中男性用驴把衣服运输到很远的地方出售。现今发现的“泥板信”就有这样的书信,远方从事销售的男性写“泥板信”给家中的女性说,那种衣服卖得好,你们要如何根据市场需要改变衣服的式样。
甲骨文虽然有3000年的历史,却无民间交流作用。真正起到交流作用的中国文字的是“楚简”,那是公元前400年的事。若用美索不达米亚的“文字民间交流”作为一个标准,中华文明才2400年的历史,而不是5千年。两河流域的文明历史有5400多年。落后西方3000年。
进入文明的标志是:以人为目的并且信仰上帝的“不许杀人”的禁令。殷商没有“不许杀人”的意识,根本就是野蛮人,完全未进入文明。甲骨文原本就是占卜的释文。国家大小事务,都取决于从火里烧出来的一堆胡话。国家的统治术就一个字,打。不听我的话就打,杀到尸横遍野为止。商朝出现了数位女将,最出名的比如妇好,战绩彪炳。但这并不是因为商朝女人地位高,而是他们男女都崇尚武力。殷商的这种原始野蛮体现得最明显的最典型的就是人殉。殷商对于人殉的热情可以说骇人听闻。死人要殉,出征要殉,祭祀要殉,连盖个房子都要殉。一次殉葬成百上千,比如祭祀父丁,一次殉三百奴隶。妇好死后下葬也殉16人,现存甲骨文里面可以计算的殉人多达1.4万多人・・・・・・当时总人口才多少?就是在后世也是难以想象的。商朝每征服一个部落,除了要求人家上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提供专用于人殉的奴隶,这也是商朝不得人心的最要命的一点。殷商人祭祀一次可以宰杀千头牛,王死陪葬的奴隶可达千人,高层贵族可达数百人;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商朝类似于玛雅、印加等原始王朝。阿兹克特人(墨西哥的殷商后裔)在一次祭祀中,就杀了8万人,还专门建了两个金字塔祭天,每天都要贡上8颗(每个金字塔东南西北各一颗)新鲜的人心,而且是由祭司在塔顶上现场操作,取完之后就把尸体往下一推,必须一直滚到塔底。读完后,令人毛骨悚然。真乃殷商人的后代。中华“文明”有了这么一个开头,后世再严酷的统治也就不足为奇了。
汉朝盗墓者发现:周幽王“人殉”的女人有100多人。公元前621年穆公去世,人殉177人。史料记载秦武公、秦穆公、齐桓公、宋文公、楚灵王死后均有人殉。从考古发掘中,在河南、陕西、山西、山东、河北、湖北的贵族墓中均发现有人殉。湖北随县发掘的曾侯乙墓中有大量的乐器、青铜器、兵器、殉葬者达21名少女。山西侯马乔村的战国墓人牲多达18人,脖颈上尚有刑具。明太祖朱元璋死后,用了46个妃妾、宫女殉葬。清朝前期的满洲,有殉葬的旧俗。据《宁古塔志》记载:男子死,必有一妾殉。1626年,努尔哈赤死,有3个女人殉葬。康熙帝于康熙12年(1673)六月下令,严禁八旗包衣佐领下的奴仆随主殉葬。自此,活人殉葬制度才最终被中国社会抛弃,成为了历史。
三,西方以个人为本位,民法发达
1.犹太法律意识的渊源
早在公元前三千年代中期,生活在美索不达米亚的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便开始以法律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其内容主要是有关婚姻、家庭的法规。大约在公元前22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木(约公元前2113-前2096年在位)以苏美尔文创制了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法典。这是迄今所知的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考古学者仅发现其断片,法典序言宣称禁止欺凌孤儿寡妇,不许富者虐待贫者。亚伯拉罕的法律意识由此起源,并写入了圣经。以后的摩西十诫禁止欺负外人、禁止说谎做伪证,强调保护私产。
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前1750年)创制了《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汉谟拉比申言,他的法典是正义与公平审判之神和太阳神沙玛什“为了使他的法律照耀在国土上”而赐予王国的;他本人像太阳神沙玛什一样,是人间“有权取得王笏和王冠的、神圣的众王之王”。这部法典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有较多关于商品交换和保护动产私有权的规定,正文共有282个条款,其中规范契约关系的条款有150条,占53%以上。从《汉谟拉比法典》已看到了拿破仑《民法典》的雏形。
2.希腊法治文化先进
古希腊文明的早期也有过王制,由于希腊不存在血缘文化,也就没有按照尊卑划分的等级制度。后来的城邦制使国家完全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了,从而形成了公民社会。即使出现了贵族政治、僭主政治,也不能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
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政官。梭伦立法保护财产私有制,颁布了遗产自由和自由立遗嘱制度。梭伦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均刻在木板或石板上,镶在可转动的长方形框子里,公诸于众。梭伦法典原文保存于雅典议事会堂,并在市场上立柱公布。从此,雅典进入法治时代,梭伦还首创了重要的民主机构“公民陪审法庭”。从此形成西方的法治传统。
亚里士多德强调“尚贤”。他说,即使王制,国王应该由贵族(或公民)选举产生,这样,可避免傻瓜世袭王位。罗马王政时期的国王都是选举产生的,没有世袭。不“尚贤”道家主张的世袭制度,与民选是背道而驰的。亚里士多德更强调正义的法治,他说:人“若是背离法律与正义,就会堕落成凶恶的动物。・・・失德的人淫凶纵肆,贪婪无度,是最下流最残暴的野兽”。
自古希腊起,西方人就非常看重语言以及逻辑。这是因为:古希腊是靠契约和法律处理人际关系,城邦民主制靠演讲和辩论来从事政治活动。不讲理性、不讲逻辑、说话不算数的人,在古希腊是没法生存的。亚里士多德把逻各斯即理性视为人的本质。西方人喜欢用理性来解决问题,就连上帝也用逻辑推理来证明。“逻各斯”在斯多葛学派那里被进一步抽象化,形成了“逻辑”(Logik)一词。在人类历史上斯多葛学派第一次论证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普世价值。近现代西方思维创造力的原创基因不在别处,就在古希腊哲学。
3.罗马法治文化征服世界
举世闻名的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是在公民不服从的威慑下制定的。古时罗马实行的是习惯法,一些对平民不利的陈规陋俗就保存下来。而且,对习惯法的解释伸缩性很大。既然没明文规定,贵族法官在审判桉件的时候,常常武断地作出不公平的判决。平民对此非常不满,要求制订成文法;平民们并以三次“撤离运动”即公民不服从向贵族施压。终于在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由贵族及平民各五人组成的十人法典编纂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一年。特使团返回后,创设“十人立法会”;经过一年的工作,十人立法会制定了若干法律,经军伍大会通过和元老院批准,把它们刻在十块青铜板子上,于公元前451年公布于罗马广场。
十二铜表法是围绕着私权的保护而展开的,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债务法、父权法、监护法、获得物与占有权法、土地权利法、伤害法、公共法(关于生命权的保护)、神圣法(宗教祭祀法)等。其中第7表第9条的规定:“高于15尺的树枝,应刈除之。”意思是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不能高于15尺,以至于树荫影响邻地上的作物生长。可见,罗马法要求所有者自限其权利以兼顾他人的利益。这种普世性的博爱意识,正是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文化的根本基点。罗马贵族和祭司对十二铜表法滚瓜烂熟,其它人甚至小孩子也达到了耳熟能详的程度。
《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立法依然体现着保护平民的倾向,每颁布一个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高一步。公元6世纪罗马《民法大全》问世,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认为:罗马法是以财产关系为中心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确立了这样的原则:①自由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契约自由;③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现代西方立法理论的三大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和“财产所有权不容侵犯”在古罗马法中有了充分体现。
经过中世纪教会法学家的努力,罗马法逐渐为欧洲主要货架英法德意所掌握。在格列高里7世的支持下,在博罗尼亚市建立了博罗尼亚法学院,开始重新搜集《查士丁尼法典》即《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的有关资料。1087年,中世纪的第一所大学----博洛尼亚大学被皇帝承认而正式成立,法律学生的人数在12~13世纪始终维持在1000~10000人的规模。从11世纪开始波亚伦大学培养的法学家遍布整个欧洲,到12世纪中期,博洛尼亚已成为欧洲教会法和罗马法研究的最重要的中心。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戈尔巴乔夫在大学时代就深爱罗马法,主政期间访问意大利,赞叹罗马法的空前绝后的成就。德国近代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耶林(ialang1818~1892年)在他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最初以武力,其次则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及科学的发展而澹漠,唯有法律对世界的征服是最持久的征服。
4.日耳曼人的习惯法
日耳曼人认为,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是法律,而法律的权威源于共同体的习俗。日耳曼法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口耳相传,并与道德规范没有明确区分。有关桉件的审理,主要靠回忆祖先的遗教和长者根据回忆所谈的意见为准,审理桉件时“法官”只提出纠纷问题,而由全体公社成员作出判决等等。从7世纪起,民间习惯法开始向国家法的转变,但这一变化仅仅是形式上的,因为所有成文法典的内容都是原有的业已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习惯。这一点清楚地体现在制定于894年的英国《阿尔弗雷德法典》。
7世纪时,部分挪威人为逃离压迫,避难来到冰岛,在那里确立了一套自由的风俗。对他们来说,自由意味着法治,有权选择首领,统治和裁判的权利来自于地方议会。他们由非法状态进步为合法公民,有一个艰难的蜕变过程,主要是把家族复仇式的老式荣誉观念转化为和平、正义、公正的现代荣誉观念。冰岛的法律石记录了他们在这里脱胎换骨的数百年的历程。11世纪的日尔曼历史学家描述道,“在这里,没有国王,只有法律。”当时,大多数冰岛人生来自由,自由作为与生俱有的权利为所有自由人所分享。其他北欧人也大多如此。
四,中国法治文化落后
1.中国是一个半开化的野蛮社会
中国自古以来就由于血缘伦理文化的存在,而使所有人都必须接受宗法等级制度安排;个人与父亲、尊长、官吏、皇帝之间,只能是奴隶、是工具,当然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权利;这样的社会,自然也就不可能成为公民社会,而只能野蛮的宗法奴隶社会。并且,由于等级制度所造成的所有人的地位的可变性,而使所有人都不可能有一个同一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这样也就使中国只有惩罚之法的刑法,而无维权之法的民法。在古汉语中“刑”、“法”、”律“都是一个意思,即惩罚的规定或者惩罚的条例。周朝的法律是由“礼”和“刑”组成,其中“礼”主“刑”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法是专门针对庶民百姓的,对犯上作乱重点打击,可见,刑法保护的首要保护对象就是王权。公元前10世纪周王朝第五任国王姬满命他的大臣吕候制定了一部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一部针对平民的刑罚典,被称为《吕刑》。李悝《法经》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的内容均为刑法和刑诉法。秦以后各朝的法律也都以刑法为主体。由于历朝历代皇权统治者始终重农轻商,重集体轻个人,导致中国法制史中几乎没有任何值得一提的商法、民法,甚至没有公、私法的概念,至于程序法也几乎等于零。
英国的享利.梅因说: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他这几句话被西方的学者奉为至理名言。日本有的法学家据此发挥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是一个半开化的、文化低落的国家。
“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原则,“朕就是法律”则是中国皇帝一以贯之的法律原则。皇帝与国民的关系就是主奴关系,那有半点法治精神?西汉的刺王刘建德外出打猎时,由于民房妨碍了他的奔马驰骋,他便下令烧掉了96间民房,并打死了2个前来论理的村民。如此大罪,汉宣帝仅削去了他8个县的租税。清咸丰皇帝发明了“就地镇法”制度,捕人杀人不必报官,不必拘守常例,结果每年至少有数千人被法外屠杀。由于狱卒迫害等原因,清朝每年死于监牢的犯人就达数万人之多。本朝警察杀雷阳无罪,正是传统的延续。
2.儒家反对法制公开化
周朝的刑法掌握在世袭贵族手中,并不公布出来,贵族可以很随意地断罪量刑。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打破了藏刑书于官府的惯例,开创了中国公布成文法的先河。子产的做法遭到了高级官僚的强烈反对。晋平公的老师叔向写信给子产,试图阻止这一重大举措。叔向引用“国将亡,必多制”的古语,预言“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他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也” 《左传•昭公六年》。
意思是:过去儒家先王搞政治用口头商议的办法管束百姓,决不会以形成明文的法律治理百姓,主要是怕百姓有争辩之心,免得禁而不及,所以,要用义来约束人们之心性,用礼制来纠正人们的行为;要人们以信仰的态度来实践仁德。既要用奖励的办法来规劝人们服从,又要用严刑峻法惩治异端思想。用威慑办法防患于未然,必须教导百姓忠君,劝导人们人行践行之,使百姓变得温和,达到敬畏程度;要以强力的监管、刚性的专断搞治理。 当然,这尤其需要圣明的君上、明察秋毫的官长、有忠孝诚信的族长、仁慈贤惠的老师们的管理教导,百姓就会听从使唤而不生祸乱。百姓知道了刑鼎上公开的刑法,就会不忌惮君上,并且可能产生争取权利之心。把刑法制度以书面形式公开就算获得意外的治理成功,也决不能冒险去这样做啊!
叔向主张采取秘而不宣的刑法原则,使人民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态,以便官方随心所欲地以言代法。一旦平民百姓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就不会俯首帖耳听命于官员的任意摆布;而人们知道了法律,就会依法进行争辩,官员就不再威风了。铸鼎颁布成文法增加了法律的透明度,使天下尽人皆知,从而每一个有是非判断能力的人都可以为“法官”。同时,法律条文成为无法随意更改的“程序”,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的、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员对民众的任意迫害。只要符合程序不论何人,均应受到惩罚。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限制贵族特权的作用。
现代的法律观念认为不公布的法是“非法之法”。在我国至今也还有不少不向大家公布的内部法规,它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害,可是又不让人知道,有时把它称之谓“土政策”。例如过去对申请出国的人员要进行“政审”,但对什么样的人不批准出国,始终对群众保密。
郑国的邓析(前545~前501年)招收学生讲解法律,帮下层人打官司,扰乱了上层的垄断利益。公元前501年,邓析起草了适应社会进步的新成文法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子产找了个“私造刑书”的罪名,把他杀了。邓析被杀后,其所编的《竹刑》仍被官方使用。
“私造刑书”罪就象如今的所谓的“非法经营”罪、“非法出版物”罪一样,随官所欲,被抓的709律师和熊飞骏未被“禁评”君杀死,“进步”啊,2500年过去了,还在以言之罪,中国依然处在奴隶制时代。
孔子倡导“德主刑辅”。 儒家所鼓吹的礼治主张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教化使百姓从内心接受奴役,从道德与心理上接纳礼教的重重禁锢。“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可见,法只是用来对付小人的。这样,法律就像小人一样微不足道,以至东坡大学士赋诗曰:“读书万卷不读律。”儒教竭力维护等级礼治,主张“厚古薄今”“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将刑书铸于铁鼎之上,公诸于众。
孔子抨击赵鞅铸刑鼎时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意思是:“晋国大概要亡国啦,太没有规矩了!本来晋国完全可以一直遵循西周先王唐叔虞制定的礼制法度,用以管束他们的百姓,卿大夫们牢牢把控社会的等差次序,老百姓就自然会尊敬他们的贵族身份,贵族就能永远保其江山(家业)。贵和贱没有差错,这就是所谓的规矩。晋文公因为这个原因任命了主管爵位秩序的官,搞因地名制定法度的“被庐之法”(未公布于众),成就了霸主的地位。现在把这个规矩放弃了,来搞公开的刑鼎法制,那么老百姓的地位就上鼎了,贵族就会失去盲从的奴民而无法显示尊贵了。贵族怎能坚守祖宗的基业?(红色基因就无法代代传了,这就是陈云坚决反对“新闻出版法”的原因,无公开的“法”才好随意亮剑镇压异己啊!)没有贵贱等差秩序,还算国家吗?况且把晋国范宣子大夫的秘密刑法拿个干净,必使晋国制度溷乱,如果乱了又以什么为法呢?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丘没丝毫平等概念,平等在他的眼里永远是没大没小、国将不国。所以,他对公布成文法刻骨仇恨。铸刑鼎使“民在鼎矣”,会导致“刑上大夫”。这与孔子推崇的等级奴隶制是矛盾的,所以他大加反对。他不愿给农奴以法律地位,当时的农奴可以像物品一样被随意赠送。孔子以为:如果不公布成文法,“民”就只会按习惯服从上级,君主就可任意摆布臣民。现晋国公布成文法,那“民”就会据法而不听从统治者的摆布了,必会造成“贵贱无序”;且民既已知道法律规定,还谈什么“不可使知之”呢?法律和礼教是统治者的秘密武器,也是统治集团独占特权的象征,怎可轻易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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