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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有民主不一定能带来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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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健民、徐承恩/“权力使人腐化,绝对权力使人绝对腐化。”是家传炉晓的名言。也是这句话令许多人相信只有民主才能制衡权力,彻底消灭贪污腐化。但当港人目睹由民主选举产生的陈水扁动员全家侵吞公款;民主化后的菲律宾继续受贫穷和贪污困扰;而近日在泰国的反政府示威中,更有人指斥民主制度是该国贪污问题的祸根,主张国会引入大量委任议席;民主带来廉洁社会的说法,不禁受到挑战。

理论上说,民主应该有助控制政府或公营部门的贪污。T.M. Smith的一篇文章提出专制政府带来贪腐的五大原因:

(1)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造成决策供不应求,人们争相行贿官员作出有利他们的决定;

(2)专制政府制造林林总总的条例控制社会,造成把关的官员有大量机会向人民索贿;

(3)权力未有充分下放,地方政府对反贪污变得被动;

(4)专制政府往往封锁消息,令政府高层未能掌握地方贪腐的情以作出及时应对;

(5)由于从上而下分配财政资源,减低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感,出现贪腐浪费。相反,民主令权力分散,相互制衡,政府必须向选民问责,自由的环境亦有助公民社会与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有助铲除贪腐。

愈是民主国家愈是廉洁

但亨庭顿在他的《转变中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却认为民主或专制并非问题核心,关键是在“政治制度化”(political institutionalization)的程度上。所谓政治政制化,是指组织(如政府部门)和程序(如土地审批程序)如何得到社会的价值认同而趋于稳定。这种制度化表现于政治组织和程序对环境变动的适应性、部门功能设置的复杂性、政治组织不受社会力量(如家庭或宗教团体)干预的自主性,以及部门之间的整合性。

诸如部门分工不清,出现灰色地带,官员可滥用酌情权,作出有利亲友的决定,便是政治制度化不足的表征。

究竟民主是否有利建设廉洁社会?我们利用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7年的贪腐观感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与Freedom House 2008年的政治权利指数对179个国家进行研究,发现两者呈现“正相关”的关系,强度是0.581(由0至1),有显著统计学上的关系。即是说:愈是民主的国家,愈是廉洁。表一列出全球最廉洁的10个国家,除了新加坡外,都是民主国家。相反,全球最腐化的一些国家,如缅甸和索马里亚等,都是独裁政权。

但由于许多民主国家同时亦是富裕国家,究竟是民主或是经济发展水平(从而影响教育普及和资讯发达等)对廉洁造成影响,值得疑问。我们首先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人均国民生产指数(以购买力平价(PPP)的方法计算,但古巴、伊拉克、澳门、索马里及黑山的数据则来自美国中央情报局的The World Factbook)与贪腐观感指数进行运算,发觉经济发展水平愈高,的确廉洁程序愈高(相关度=0.819)。然后我们再将政治权利指数加入运算,发现在控制了发展水平此因素后,民主与廉洁的相关度减弱了(只有0.488),但仍是统计学上显著的正关系。即是说:在富裕国家中,愈是民主仍是较为廉洁;在贫穷国家中,情亦相同。

虽然如此,我们发觉亚太区相对全球其他区域却是一个异例。单看民主与廉洁的关系,虽然亦是“正相关”,但已经是比较弱(相关度=0.394)。相反,经济水平是影响廉洁的超匆因素,相关度达0.919。如果将民主与经济水平同时考虑,民主对廉洁的影响力马上消失(相关度下降至0.318,而且在统计学上变成不显著)。即是说:不少亚太区民主国家所以较廉洁其实是因为其经济水平较高,反之亦然。表二是亚太区廉洁指数排行榜头10位,只有一半国家实行民主。新加坡、香港没有民主却是高水平廉洁社会(分别为9.3和8.3分)。实行民主的台湾虽名列亚太区第六,但分数已下降至5.7,其他民主国家如韩国、菲律宾及印度就更是强差人意。

廉洁社会需5项因素配合

通过上述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更清醒地认识到,民主只是影响廉洁的其中一个因素。如果其他的因素不配合,单靠民主亦不一定能带来廉洁的社会。Shen and Williamson在2005一篇文章中便指出这些因素:

(1)国家体系的强弱:国家体系太弱,令高层官员无法对地方及下层的官员进行监督,从而减低后者收贿的成本;

(2)经济的开放程度:如国家体系过度参与经济活动,坐拥大量资源,会为官员带来更多贪污的机会;

(3)社会的分化程度:如因为宗教、种族等问题令社会分化,便难以建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去监督政府;

(4)法治:欠缺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及清晰的法律,会令检控贪污的工作举步维艰;

(5)社会文化(Mungiu-Pippidi, 2006):在一些现代化较迟的社会,仍然保留重人情而忽视程序的文化,公职人员秉公办事的意识不高。

在亚洲区域,不少民主国家仍然被上述5项因素困扰。许多国家行政体系太弱,民主化带来权力下放反而令地方政府尾大不掉。好像韩国政府与大财团的千丝万缕关系,民主化后亦无法立刻割断。东南亚国家种族构成复杂,连台湾亦出现族群分裂,减弱了社会对政府的监察。特别是亚洲文化传辏中缺乏法治精神和过度强调人情关系,都令民主未能充分发挥对抗贪腐的功能。相反,像新加坡和香港,由于保留了英殖民地的法治传统和有效率的公务员体制,即使未有建立民主,亦能缔造廉洁社会。

由此可见,民主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要有其他制度环境配合。Smith固然指出专制的恶,但亨庭顿却提醒我们民主亦不是“八达通”。要长治久安,建设一个廉洁的社会,应该追求民主,但同时要建设制度化的政府、发展公民社会和严守法治精神。

作者陈健民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徐承恩是执业医生、中文大学社会系硕士

  • 参考文献:

    Huntington, Samuel.1968.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Mungiu-Pippidi, A. 2006."Corrupti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Journal of Democracy 17(3):86-99

    Shen, C. and J.B. Williamson. 2005. "Corruption, Democracy, Economic Freedom, and State Strength: A Cross-National Analysis.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Sociology 46(4):327-45

    Smith T.M. 1989. "Corruption, Tradition and Change in Indonesia" in Heidenheimer, A.J., M. Johnson, & V.T. LeVine (eds.) Political Corruption: A Handboo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pp. 42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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