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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修改:见义勇为是否致受助人受损,受助人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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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广东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两高”工作报告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会场公开宣读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获悉,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是否要担责,修改稿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规定。

修改稿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前的3月8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更早前,在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规定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10日,各代表团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这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并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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