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报道了安徽芜湖卷烟厂原厂长王龙明受贿一案。3月16日,王龙明的律师拿到二审裁定书,芜湖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芜湖市镜湖区法院重审。
王龙明在担任芜湖卷烟厂厂长时,系一名正处级干部。此前一审时,检方指控称,2001年至2015年,王龙明在担任芜湖卷烟厂副厂长,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监察部副部长、部长,中烟国际欧洲公司总经理,芜湖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嵇瑞楠等6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06212元,港币20万元,美元1.6万元,购物卡2万元以及金条一根,并为上述人员在芜湖市卷烟厂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经审理,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认定王龙明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21.91万元及金条一根,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王龙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北京青年报于2月9日报道王龙明受贿一案,批露该案存在“时空穿越”情节、行贿人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自称“扯了谎”等诸多疑点。
3月16日上午,王龙明的代理律师接到通知,前往一审法院镜湖区法院领到二审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落款时间是2017年2月17日,距领取时间将近一个月。一直为丈夫喊冤的王龙明妻子邹菁表示,现在就等一审重新开庭,“希望镜湖区法院能公正审理此案。”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