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昨首度判决,日本政府须为2011年福岛核灾负责,勒令政府和负责营运福岛核电站的东京电力支付3855万日圆(约265.7万港元)赔偿。主审法官解释,政府早于2007年8月已知道东电难以自发应对海啸,有责任采取对策却失职;至于东电将经济效益放在安全性之前,"尤其要予以谴责"。
惟提出起诉的137名原告人中,只有62人可瓜分赔偿,总金额亦远低于原告索偿的15亿日圆。
赔偿金根据对辐射物质的担忧及避难导致地区关系疏远等原告的个别情况进行计算。东电未决定是否上诉,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拒绝评论,但称判决结果不会影响日本核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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