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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生二孩不妨“有利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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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放松二孩政策之前“压哨”生下二孩,还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吗?

浙江陈杨国、徐姗姗夫妇,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出台,甚至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修订,而在孩子出生之后的4天,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也随即出台。但是,台州市当地还是认定他们属于计划外生育,开出了高额的社会抚养费“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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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对浙江夫妻也遇到相似的问题。于是,两对夫妻打起行政诉讼,都败诉了。但是,3月23日,浙江高院再审这两起“抢生”二孩案。再审释放了一些值得关注的信号。

有人认为,法治就是刻板的,早一分钟、晚一分钟都不行,必须按事发时的法律作出处罚。

的确,法律原则上是不能溯及既往的,但是也有例外。《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是谓“有利溯及”原则。比如,旧版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但新版刑法不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再追究。也正因社会对某些行为的评价会发生改变,所以才有了“从新兼从轻”原则,以补救“不溯及既往”的不足。

同理,二孩的放开,就是对之前计生政策的调整:既然要改,就应该及时惠及民众。陈杨国、徐姗姗夫妇在2014年1月生下二孩的时候,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修订了,只是地方人大议事日程原因,地方规定还没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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