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成为这几天的舆论热点。

2016年4月14日,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各种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对自己母亲露出下体,22岁的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首先,目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告人一边,但是,法院判决没有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这种民意与司法认定之间的鸿沟,是需要法院加以释明的,或者由上级法院通过改判而填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那么,什么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被10多人控制人身自由,遭到各种殴打、羞辱,为什么不能算?一审判决完全排除了正当防卫(甚至排除了“防卫过当”),法律适用的标准该是怎么样的?在案发4个月之后,讨债一方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这一涉黑因素,有没有被判决所考量?
司法该如何在现实与法律理念之间、生命权与自卫权之间做出权衡?这种权衡的导向,是否能让人信服?这是这类案件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此案中警察的处理,饱受公众的质疑,希望当地警方能积极回应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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