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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冷血的法律羞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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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报道的这起辱母杀人,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媒体转载的这篇文章,截止到我写完这篇文章,读者的留言达到罕见的超过一百五十万条。这起辱母凶杀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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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大概是这样的,杀人者于欢,22岁,他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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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严重违法犯罪,接警后,警察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处于被控制中,而警察并没有干预。此其一。受害人苏银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强制猥亵、侮辱,警方也没有做任何询问就离开。此其二。

对于遭受到极度侮辱的受害人,在报警后接警警察也不干预,不制止眼前的犯罪行为;不询问受害人任何讯息,轻描淡写说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转身离开。

而当时受害人还处于被拘禁控制状态。事实上,苏银霞在前一天遭受令人发指的羞辱后就已经拨打110报警,但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帮助,以至于第二天催债人员的手段升级。

也就是说,杀人者于欢在激情之下乱捅前,作为催债人员犯罪的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帮助,警察接警后到了现场,既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任其继续处于犯罪受害的境地。

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于欢的行为是对自己和母亲所遭受的犯罪行为的伤害下正当防卫;而接警警察的不作为,显然加剧了他的恐惧和不安。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

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它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安全感,它就是正当的法律;如果它令人们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当的法律。于欢这起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令大多数民众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当。

设想一下,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男人,在被催债人员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境下,目睹母亲被以极端的方式当众强制猥亵、侮辱,而警方又没有干预、制止,也没有询问、了解就离开,当他试图冲破控制唤回警察的过程中被催债人员继续非法控制和拦截,如果你处于这样的混乱的情境下,手里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会怎么做?

我想过,如果我是于欢,当法律不能保护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极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况下,我会如同他一样,甚至会更坚决,捅死那些狗日的,绝不宽宥。

也就是说,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道理很简单,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在愤恨、暴戾、怒气、申讨杂糅的舆论声中,大家站成了实力悬殊的两队:法律和人性。

可以说,这又是一次二者在公众眼中的对决。

但是否有人问过:应不应该把它们俩拉上对决的舞台?在发表你的观点之前,有两件事情你必须明白:法律规定了你什么事情不能做。

但是不会规定你什么事情可以做。在这个新闻里,不能做的事情就是在侮辱发生后(而非发生时)通过暴力的方式夺走他人生命。即便是侮辱正在进行时,通过暴力造成一死多伤也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道德和人性是告诉你什么事情应该做。

面对母亲遭到羞辱,看到民警只是丢下一句不疼不痒的话离开,作为一个有血性的年轻人,拿起刀,向「很可能」威胁自己和母亲生命以及「很可能」继续侮辱母亲的人发起绝命反击,这是换了任何「正常」人都会去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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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和人性道德中间隔着一条鸿沟,因为他们的目的不一样。

法律为的是普世的公平带来的社会稳定;人性道德为的是个体不突破人伦最后的防线。

既然两者不能相互推导,也不能相互绑架,那我们为什么还劳什子纠结法律在具体案件中表现出的「无情」的一面?

那个人,我就杀了!跟法律无关!因为我是一个人!一个年轻的血气方刚的男人!

比起那存续在世界上不过千百年的法律来讲,在那一刻,我遵从的是流淌在血液里数万年人性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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