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怕没有任何一次香港特首选举,能在如此大范围内引起关注和讨论。虽然外界普遍认为最终结果已无悬念,但透过选举本身来审视香港当下面临的问题,显得必要且重要。日前,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在田飞龙看来,林郑胜出不该有意外,如果有意外证明北京所理解的“一国两制”模式失败。
怎么看林郑月娥参选?
田飞龙:林郑月娥本人综合素质非常高,符合“中央四条”(中央信任、爱国爱港、管治有力、民意认受),其当选结果不应该有意外,如果有意外证明中央所理解的一国两制模式失败。而且各方都有重大资源投入,即便在有限制的间接选举框架之内,竞争的程度也是非常高的,包括建制派和反对派都积极参与。一定意义上选委会选委构成的多元化和较为充分的代表性已经自动证明了,选委会制度本身也可以是一种民主制度,只是它是一种间接的民主制度,是代表选代表。然后最底下的一些层面上,一些选举工程当中的具体做法,包括中央政府的一些做法我是有保留意见的。
哪些方面的保留意见?
田飞龙:我觉得中央对选举进行合理的关注和制度性的影响是可以的,包括它可以基于基本法上的特首条款及其宪制地位的立法者理解,把其分解成比如四条红线,这是对事不对人的,可以理解成基本法上的特首实质条件,或者是胜任条件。但是它不宜直接在选举前去具体支持谁。如果中央政府的支持突破固有制度层面,到具体的人的层面的话,那么这其实是违背了哪怕是间接选举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中央作为裁判员的中立者角色。
所以当中央释放信号说要具体支持谁的时候,我个人觉得存在一个矛盾,就是即便831没通过,在香港基本法的选委会民主制度之下,它还是有竞争余地的。但用这种方式去竞争和博弈,不管在哪种选举过程之下,都是违背选举最基本的原理和规律的,可能进一步损害选委会制度的正当性和民意认受性。
我认为,中央在理解民主选举的制度功能或者制度正当性方面出现偏差,把保具体信任的人上位的利益看得比确保选委会制度竞争性和民主性还重,这是保人而不是保制度。短期或收控制之效,长远则不利于人心政治和人心回归。
也就是说,利益战胜了合法性。
田飞龙:对,这就带有太强的政治功利性,为了保一个具体指定的人上位,反而减弱或抵消了选委会制度在香港人民心中应该有的认受性。反对派更会借此攻击既有的功能代表制和选委会制度,要求彻底废除功能组别。
这种过早的明确指定代理人的方式,可能会给自己留下非常小的后退空间。
田飞龙:确实是这样。这实际上意味着,一旦选举出现意外,香港可能出现宪制危机,可能涉及到不任命,但尽管不任命也是法定权力,中央却有太多顾虑和牵制而很难径直行使。但就如以前讨论政改方案的时候一样,守尾门是最被动的情况,最好控制在前置程序中去消化危机。如果最后逼到一定要选出一个人然后又不任命,那整套制度就得重新制定,一国两制20年的成就也就不大好总结了。
既然如此,中央为什么不中止这样的想法?
田飞龙:我认为中央这次出手是比较重的,是为了政治上的零风险。作为学者或你们这样的媒体人未必能掌握到全面的内外资讯,去了解到此次特首选举其实可能真的很严峻,有管治权旁落的实际风险。因为我们很难看清楚参选人背后的支持力量,包括国外背景。在这些信息不是特别明朗的情况下,作为一个香港问题研究者,或者作为法学研究者,我更多只能是基于制度层面去合理地期待中央政府合规范地去影响选举。但是学者思维确实也不能替代实际的决策者在更多信息掌握下做出的应急决断及其繁复的国家理性。
也许对手确实过于强大,也许对手背后的势力是在常规制度下无法被有效平衡和控制的。香港不完全是地方政治,一直有国际干预背景,因此中央非常规出手或有为了香港繁荣稳定及主权秩序的不得已之理由和隐衷。
其实我们也注意到,很多香港人对这种“干预”尤其中联办的做法很有情绪。
田飞龙:情绪很大是因为中联办虽有实际的影响力,但在香港基本法上没有具体名分。中联办的角色相当于港英时期的总督府,就是中央政府派驻在地的一个全面掌握情况和监督管治的中直机构,但是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位。未来基本法改革或会触及对目前治港综合体制之利弊的检讨与优化。
这不是长久之计,更需要对基本法进行结构性调整。
田飞龙:这其实也是一国两制一个重大制度调整,作为实验性宪制,调整当然有其合理性,因为实行已经20年了,确实要根据现在的需要调整,法律因时而变,法律是力量、需求、利益的合力结果,没有一成不变的。但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时机,现在来看还不到结构性调整的成熟时机,还需要通过既定基本法之下的中央管治权的合理制度化来应对目前的各种重大挑战。
重建中央司法主权肯定是结构性调整的应有之义,在与香港独立司法权不矛盾的条件下依据基本法及管治需要而强化中央的人大释法权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合理选择,远期则可以考虑更具结构性意义的司法改革。我们一开始放弃终审权有些急进冒失,当然这也不能完全理解为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特别热爱,也有当时与英国间国际斗争的因素及人心竞争所限。
此外,那时不知道司法权的厉害,只知道抓行政主导权。当时与现代法治文化有隔膜,不理解在成熟的法治社会里司法权的重大意义。
2017之后中央已经并将长期确立以“依法治港”作为香港管治的主导方略,是国内制度改革及一国两制演化的重大理念进步和宪制成熟。回归20年,我们应当有更加开阔的视野和知识来思考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2.0版本”,继续追求香港繁荣稳定和国家更大发展。基本稳定,动态平衡,渐变而趋于不变,是一国两制的辩证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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