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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介入“辱母杀人案”:孩子出来后能否见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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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聊城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发全国哗然!

关于该案的细节及来龙去脉,笔者在上篇文章《刺死辱母者案“水”或很深!》里已经有详细介绍,在此不做赘述。

不过,笔者注意到,此案已经上诉,相信二审将聚焦于“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来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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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表示,由于上诉时间非常紧,他是连夜写的上诉状,为了稳妥起见,他只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

但是笔者认为,于欢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首先,凶神恶煞的讨债大军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债务只剩17万元的一个小尾巴,而且所还金额184万比本金135万多出了49万,笔者对此数字不作评论(自有公论),但这数字也足以说明,还远不至于让讨债者们连续极度侮辱性施暴。

其次,事发当天,讨债者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

还有,不法侵害持续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不仅如此,笔者认为,于欢还成立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讨债者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把生殖器往于欢母亲脸上蹭及嘴里塞,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可以说,讨债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超过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故而,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不负刑事责任。

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则表示,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可惜的是,也让笔者感到遗憾的一点是,当时一审的时候,代理律师没有提于欢的自首情节,“当时于欢捅了人,自己也完全蒙了,而且也吓哭了,他根本没想跑,主动把凶器刀子交给警察,警察让他干嘛,他就干嘛。”对于二审判决的预期,代理律师也表示直接改判有希望,但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可能需要等待债主---当地房地产商吴学占的涉黑案。

笔者认为,此案上诉后,有八成的可能性是发回重审。

事实上,正是出于对受害者的保卫,国外许多刑法都会倾向于无辜者。比如德国刑法规定防卫人因为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有关于欢弑凶案的严厉判决之所以引起公愤,实因它同世人公认的法理逻辑与世俗情理完全不通。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在当地人眼里,她是个有志气的人。为了生活,早些年养了一百多头猪,后来又去新疆轧棉花,十几年前去南方打工,发现做刹车片这类器件赚钱,就回到山东开厂做刹车片。“挣了钱就投进去,挣了钱就投进去”,苏银霞自己不剩多少钱,一心想把厂子做大,后来终于成立了公司,还把厂子搬进了工业园。一个人操持整个厂子。

“又管车间,又管财务”。苏银霞劳累了这么多年,公司员工说,老板连个首饰都没有。

后来苏银霞向银行贷款扩大生产。为了能够再次贷款,她借了高利贷,先把银行的钱还上了,但已无力还高利贷。

于欢被抓后,她也曾和女儿多地奔走,试图帮助儿子。想起儿子因自己受辱入狱,苏银霞就整晚整晚揪心地痛,她表示,“就是再气,我也不能死,我死了,孩子出来后就见不到娘了。”后来,苏银霞与她女儿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被警察带走。

而于欢,自从被抓后,其辩护律师在看守所里见他时,两个人聊了一个多小时。当时于欢穿着看守所的黄色衣服,“见谁都低着头”。

于欢给辩护律师最深刻的感受就是“绝望”。

于欢不想上诉,他说没钱,当场就哭了。他哭着对律师说,我当时真的是没有办法了,所有的办法都用尽了,“我没有退路了”。

在辩护律师看来,于欢的状态看起来就是“人最绝望的状态”——事情发生了,也没有后悔药可吃。

事实上,在悲剧发生的前一天,母子二人已经把自己住的唯一一套房子抵押给了高利贷者。于欢全部的东西都被对方用卡车从家里拖出来,“在厂子门口扔了一地。”于欢收拾这些自己的东西到深夜,当晚在厂子里和工人挤在一起。第二天,对方对他们母子人身自由的限制,从下午三点开始,吃饭、上厕所都全程跟随,直到晚上十一、二点时,悲剧发生。

“想不到别的办法活下来了。”回想起案发当天,于欢向辩护律师如此描述自己的处境。

那么,惨剧背后,辱母杀人案的尖刀究竟又应该刺痛谁呢?

首先,罪魁祸首——猖獗的涉黑地下钱庄。

此案中,最戳中人们痛点的无疑是那11名毫无人性的高利贷催债者。《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坚决取缔高利借贷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血案的导火索,涉黑高利贷组织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相比于制裁造成命案的被告人于欢,百姓更想看到恶性催债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推波助澜——涉嫌渎职的当事民警。

民警在接警后,只是说了“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这样一句轻飘飘的话后随即走人,对于事态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已有严重的人格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使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至少也属于治安案件,警方理应依法处理,而不能放任不管。因此,本案中的相关警察确有渎职之嫌。

总之,道理很简单,人们感到不公是因为审判结果似乎规避了“事出有因”,规避了“人之常情”。《人民日报》的评论也指出,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山东聊城中院此判决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高检目前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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