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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杀人案看,司法的确不能独立于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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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这个词被用烂了,现在变得包罗万象。你要说司法应该独立于政治领导人,我理解,我支持。你要说司法应该独立于社会舆论,那我只能说你打算实行神权政治了。

比如云南农村一个人,奸杀了邻居一个女孩,还把女孩的未成年弟弟杀了,证据确凿。

云南法院判无期(也可能是死缓,其实就是无期,你懂的),社会舆论哗然。记者去采访,法院副院长掷地有声:这个判决十年后会成为全国的标杆。杀人犯应该和法院没什么关系,大概是法院里贺卫方一类反对死刑的太多。最后,屈从于社会舆论,云南法院改判了死刑,这是正义的胜利。

司法,不能独立于社会舆论。凌驾于一切的司法,是神治:那帮法律人士就是祭司,他按照个人好恶解释神谕,编造神谕,你还得遵从。而这帮人倾向于左逼理念,比如美国有个杀了三十个女人的连环杀手,因为是在盛产连环杀手的典型左逼州,判了他两百五十年年外加死刑,服完两百五十年才能执行死刑。这种神治比人治还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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