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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两天辱母血案,说说我对这个国家“法治”的失望

作为一个时事评论作者和编者,我和我的同道们一样,在既往的经历中,见识过太多的阴暗现实与各种不公,对于这个社会的心态,越来越“阳光”不起来,以至于我的家人们常常抱怨我“心里充满着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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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嘴上不服,心中却非常认可她们的说法。为此我相当地无奈而且苦恼,为我这样的“职业病”。我其实不想把自己弄得那么面目可憎,那么狰狞,成天活在愤世嫉俗的氛围中,把自己的朋友圈弄得张牙舞爪,一片暗黑。

也因此,我对山东于欢案这两天的刷屏,深感无力而又悲哀不已。我自认为还是个有良知的人,看到那么多为于欢和他的母亲怒不可遏的朋友,他们写出了那么多的文章,发出了那么多怒吼,讲了那么多大大小小的道理。好像一夜之间大家都成了法律方面的行家。

而他们大多讲得不错。实际上他们笔下的那些道理,并非来自多高深的法律与法理知识,而大多属于文明社会的一些基本常识,源于人类社会千百年历程所积淀下来的最基本的人伦与人道精神。

这令我想起英美法庭上那些大陪审团的成员们,他们都不是专业的法律人,甚至连业余法律人都称不上,基本上是靠抽签而偶然成为了一桩案子的“判官”。但是,他们对案件的有罪或者无罪的认定,却可能是最接近事实因而最为公正的,因为他们是靠良知去对被告的行为,做出合乎自己良心的判断。

十多年前,我刚开始写作时事评论时,涉及最多的恰是法治评论(或者说法制评论)。记得泰州市检察院的邹云翔兄曾经在中青论坛之青年话题BBS上说,达志兄虽然不是法律科班出生,但却能自觉地以法律思维考虑问题。

我确实没上过法科,只是跟其他人一样学过一门课叫法学概论(可能学得比其他人认真一点),并且读过几本有关法律与法治方面的书籍。年轻时也做过两年的代理预审员。而正是这一段经历对我来说并不算好事。它让我过早见识了太多的黑暗,并由此改变了我的人生。

我其实很年轻的时候就对法律颇感兴趣。大概是缘于受了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刚刚解禁的一些西方人道主义文艺作品和电影的影响吧,其中一些异域律师和法官们的艺术形象,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们令我肃然起敬。

但那段预审工作经历让我彻底断了报考律师的念头。我确信自己在有生之年,断然看不到中国有实施法治的那一天。

而依我的秉性和行为习惯,也显然不可能从事法律工作,至少是不能善始善终。所以我只能做一名法律和法制方面的批评志工。

但我深知自己远不是一个勇者。我写的法治评论也大多是隔靴搔痒(尤其是以前那种在报纸上发表的时评)。就算偶然冲动一下在网上说点“过激”的话,也多半会心惊胆战半天,最后自宫了事。

2003年5月、6月的孙志刚事件,及其由此所掀起的一股可谓轰轰烈烈的时评风潮,现在的年轻人可能没几个知道它是怎么回事了。而正是当时的全国媒体对此事件连续两月持续不断的报道和评论,促成那年6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并且决定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说实话,当我读到这条消息时,眼睛湿润了,一股无以言状的激动涌上心头。于是给南方都市报写了一篇特约评论——“收容”成为历史,让我激动的三个理由:

其一,我们每一个人来到这个世上最起码的目的,应是尽可能自由、幸福、有尊严地活着;其二,一个现代、法治、公民的社会,理应具备一种运行良好的纠错、修补与自我完善机制,孙志刚事件正是一个试金石;其三,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在民众和政府之间,需要一个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作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一个舆论传递空间和缓冲地带,并且将民间的声音传递至中枢高层……

那以后,我(其实包括千千万万的“我们”)满心以为,孙志刚事件将成为一个“里程碑”,一个“分水岭”,一个“改变中国”的标志性事件……总之,中国的法治将以这个事件为标志,从此义无反顾、不可阻挡地走上一条光明大道,一切将会变得美好起来……

但是,我们错了。随后十来年所曝出的一系列一起比一起严重的冤案——什么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聂树斌、呼格吉勒图、陈满……一个比一个令人发指,也一个比一个令人失望。直到一周前又曝出15岁自闭症少年雷文锋去年12月3日在托养中心惨死事件,我真的绝望了。

雷文锋之死,让许多当年经历过那场“舆论战”的中年人又想起了孙志刚之死(其实,令人联想起孙志刚的,也包括刚刚曝出的于欢事件)。我也算其中之一。但是我对前者却相当地无语。不是我渐入老境没了激情,抑或是残存的良知已被许许多多的事情泯灭殆尽。我实在是陷入了深深的失望。

孙志刚之死,让一部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替代了此前实施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办法”。人们以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却出现了雷文锋这样的被救助对象惨死在救助机构的事情;而且,随后还曝出该托养中心49天内居然死了20人这样骇人听闻的消息……

一个行政法规替代了另一个行政法规,有人(也包括当时的我)禁不住欢呼“庶民的胜利”“法治的胜利”。可是,欢呼之声余音未绝,那些令我们灵魂不安的悲惨事件,却仍然在不停地演绎,且愈演愈烈……

回头再说说邹云翔。我好久没他的消息了。最后一次用他的稿子,大概已是八九年前。那时候,他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检察官了,至少已经不再出庭。好多年前,他就已被发配到了所在检察院的研究室。很想知道他如今在干什么。

有时候觉得,自己其实比云翔幸运。我尚能最大限度地批评一下司法的黑暗,而体制内的邹云翔终于还是身不由己,销声匿迹,去做什么“研究”去了。

据我所知,江西赣州市检察院的杨涛兄,也是年纪轻轻就去了研究室,这两年好像也没再写时评了。而更让人悲哀的是,像杨涛这样的法律人从事时评写作,他们所能做的,基本上也不过是普法——在他们不断重复的法制时评中,实在看不出有多少可以称之为观点的东西。这当然不能怪他们。

面对仍在不断刷屏的于欢案件相关评论,我夜不能寐,写下这些,聊以自慰,也算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参与”吧。我不想重复大家的观点和主张,也不想纯粹地站队表态,发表一些看上去很义愤很过瘾的言论。请允许并原谅我仅仅写下一点此刻的心情吧。谢谢你们读完我的这些不成章法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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