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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折射的法意民情矛盾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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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中国大陆的舆论场上,有一桩刑事案件引起了民众的关注。2016年4月14日,中国大陆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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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图源:AFP/VCG)

2017年2月17日,中国山东聊城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对伤人者于欢的判决,也在网络引发几乎一边倒的舆论风暴。

这本来是一桩法律关系清晰、事实清楚的普通刑事案件,但是却引起了中国大陆民众的关注,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其情节所包含的道德伦理因素。在这则案件中,于欢在母亲受到侮辱时,义愤填膺愤而杀人,而被刺的受害人恰是因为放高利贷而去找苏银霞催债,这挑动了民众的道德神经,认为于欢为保护母亲名誉刺杀发放高利贷者,属于“为民除害”,不应该承受无期徒刑的刑责。

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山东聊城法院成为众矢之的。有人认为聊城法院的判决有失公允,于欢在其母受到权利侵害时提刀杀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责。这种民意主张成为中国大陆舆论场中的主流声音。

其实,按照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聊城法院对于欢的判决并无不当。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必须是权利“正在进行”中,必须具有紧迫性,且一般正当防卫的实施人是权利受害人本人,而非第三人。比如,自己的生命安全正在受到他人侵害,情势紧迫,如果不主动杀害权利侵害人,自身的生命权利就将受到侵害,这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很显然,在本案中,苏银霞和于欢受到侵害并不具有“非杀人不可”的紧迫性,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中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于欢在其母受到侮辱时,采取侵害对方的生命权,其损害得并非“较小合法权益”,因此也并不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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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承载着中国民众的道德追求(图源:网络)

山东聊城法院对于欢的判决本是严格适用法律的行为,为什么会受到民意的质疑?其原因不在于聊城法院,也不在于民众的道德诉求,而在于中西法律文化间的冲突。

中国人在经过两千年儒家道德思想观的锤炼后,对道德伦理问题异常敏感,对社会正义的理解也偏重儒家的道德构建,这种儒家文化下的民情被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形成了中华法系。

但是,中华法系在现在主流法学界被认为是一个已经死亡的法系。事情要回溯到100余年前,当时中国法学家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律,最后以《大清现行刑律》取代了《大清律例》。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分水岭,自此中国告别了传统的中华法系,开始从日本移植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

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与中华法系法律文化有着明显不同。如果说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是以保证权利为核心价值的“权利本位”的话,中华法系则是充当教化功能、引人向善的“道德本位”。

例如,大陆法系以保证为核心,为防止正当防卫权的泛化造成新的权利侵害而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于欢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然而,在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中,本案则完全是与大陆法系下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汉章帝《轻侮法》规定,儿子因父亲被轻侮而杀死轻侮者,可以减死宽宥。这个立法依据实际上就是基于一种伦理要求,其目的在于一种道德教化。《春秋》中说“子不为父报仇,非子也”,是为“父为子纲”。很明显,中华法系的立法动机主要是处于道德需要,目的在于为道德教化提供制度保障,在于“劝人向善”。

从中可以看到当前身处于大陆法系法律文化下中国法律体系与承载中国民情的中华法系的冲突,这也是近年来法意与民情冲突的根本原因。而解决这种价值冲突的途径恐怕只有重新认识中华法系、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将传统的道德要求植入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中,就好像虽然也同属大陆法系,但台湾依然保留着中华法系中的“通奸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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