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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正当防卫”为何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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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陆媒体《南方周末》报道后,山东一宗因高利贷追债引发的“辱母杀人案”近日引发中文互联网舆论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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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安发文疑回应辱母杀人案引舆论不满(图源:新浪微博“济南公安”页面截图)

该案被告于欢因不堪忍受涉黑追债人员对其母亲进行长达1个小时的凌辱,且在报警后仍未能解困之下用水果刀刺伤3人、刺死1人,后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判定于欢防卫过当,引舆论不满。有评论指: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出发,没有人不理解和同情于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杜志浩等人的生命健康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但从本案的有关事实来看,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显然超过了立法者的本意、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正当防卫为何那么难判定

实际上,“正当防卫”在大陆多次成为舆论焦点。2016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强奸的丈夫在追赶强奸犯过程中将其打伤,被判故意伤害罪,以及2009年,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纠缠要求三陪的镇政府人员,被判为防卫过当,因其他事由免予刑事处罚。这类案件都激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强烈反响。为什么在中国构成正当防卫这么难?

中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见于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虽然字句清晰,但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并不是依据这些措辞抽象的法条,而是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刑法学者张明楷指出,虽然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可以是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但中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在防卫人面对谋杀、强奸、抢劫几种特定侵害行为时,其自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如果是在故意伤害行为或侵害名誉权行为面前还手自卫,一般会被当作互殴处理,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另外,中国刑法通说认为,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带有复仇目的的行为,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思、没有防卫意思,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防卫人的“主观条件”并不容易认定,需要通过防卫者自己的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推理。

良法是公民守法的前提

合法地正当防卫“来之不易”,非法地防卫则随处可见。舆论普遍认为,在“辱母杀人案”中,地方民警“不作为”是导火索,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撰文称,中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而在本案中已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和严重的侮辱行为,即便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也至少属于治安案件,当地警察在接警到场后,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便离开,确有渎职之嫌。正因为警察离开了,压断了于欢内心的最后一根稻草,使他作出失去理智的举动。

这和地方执法环境不无关系。知乎用户“高级黑部队”认为,小城市尤其是北方的小城市,再尤其是北方经济欠发达的小城市,公检法能有多黑多腐败,是很多在北上广深生活的人想象不到的。

“公民守法,本质上是在履行自己的社会契约,履行这个契约的前提条件是,其他人也要守法,收到这个契约的约束。其他人不守法,侵犯了我的权益,就要受到违约的惩罚,就是法律的制裁,警察和法院,代表着我度让私人权力给的国家,他们的契约内责任,就是必须要惩办违约方。他们不负责任,不作为,不能保障守法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个人尊严不被侵犯,可以被视为单方面违约。”

在所有破坏司法制度的行为当中,有一种叫选择性执法。关于它的定义有褒贬各异的两种版本:其一是指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其二是指国家根据情势变化,试图获得灵活性和实效性,而在执法上做出的调整。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国家虽有良法,但如果人民不能普遍遵守,那也不是实现法治的国家。任何一个法治社会,法律的一视同仁都是题中之义。目前,最高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对该案都已表示高度重视,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改判似乎可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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