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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儿子无罪,有罪的是民警和法官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借了高利贷135万元,已还本息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仍遭放高利贷的黑社会团伙追债。十一名黑社会大模斯样闯进工厂办公区,头目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警方到场并未制止事件,亦未带走黑社会人员。次日,黑社会成员将苏银霞母子禁锢于公司财务室和接待室。其中一名歹徒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掏出生殖器,当着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的面,往她脸上蹭。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后报警。民警到场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站起来试图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于欢从桌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捅伤杜志浩等四名黑社会。其后,杜志浩因失血死亡。那些现场对黑社会的非法行为不理不睬的“民警”们,当即将于欢带到派出所,拘留逮捕,诉以“故意伤害罪”。

去年12月15日,山东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此外,黑社会成员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

以上是南方周末今天上午《刺死辱母者》的报道摘要。

貌似从中午开始,此文便开始刷屏。也有不少评论文章出现。不过,都是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和逻辑的,徒增笑矣。

他们有指出警察出警“草率至极”引起于欢“陷入绝望”的,有认为“大部分人在义愤填膺之余,法官的判决或许是 ‘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冷血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连我们批判过的傅志彬的朋友“天佑”在公号里写道:“天佑以为:法官对于欢判得过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其行为已经构成对被告及其母亲自由、人身权利的侵犯,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他们的言下之意就是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毕竟动刀杀了人,“从法律角度犯了罪” ,只要法庭改判,改为“防卫过当”,从无期徒刑改为十年八年,那就法律公正、皇恩浩荡、普天同庆了。

中国自由派和公知们的常识、逻辑以及法律知识如此匮乏,难怪他们整天骂川普了。

从一开始,苏银霞母子就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受害人、被害人。

放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涉嫌非法经营罪;十一名黑社会成员一起上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十一名黑社会成员将苏银霞禁锢在财务室和接待室,并实施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恐吓、按进有屎的马桶等行为,触犯了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债务范畴)、敲诈勒索罪;黑社会成员用生殖器在苏银霞脸上蹭,已经触犯强制猥亵罪,并有可能引发强奸罪的发生。

接警前来现场的民警,拒绝制止黑社会团伙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不作为,并非常可能涉嫌渎职罪。

由于警察不作为,作为公民的于欢,有权起而制止发生在母亲和自己身上的人身侵害以及一切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民众的无限防卫权。按照聊城法院的判决书,被刺死的黑社会成员是脱了裤子的,除了把生殖器放在女人脸上蹭之外,是否还打算进行强奸行为,谁都说不准。即使没有,这种十一个黑社会成员长时间禁锢母子两人以索取金钱(非债务),也属于绑架行为。所以,于欢用桌上的刀子中断黑社会的犯罪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聊城中级法院的这次判决,是一次典型的枉法判决。

应该启动对涉事、涉案出境警察的不作为及渎职调查。应当完全推翻山东聊城中级法院的枉法判决。应当判决刺杀辱母者于欢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立即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黑社会成员杜志浩作恶多端死有余辜,其家属索赔830余万元的要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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