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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肇事嫌疑人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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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轿车横向撞击,车身解体,车内两人当场死亡。随后,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

警方在距离现场三四百米处,找到满脸是血的宝马车驾驶员,并将其控制。南京警方确认,宝马车通过路口时,车速高达195.2公里/小时。

事发后,南京警方称,肇事者王季进无吸毒史、未酒驾,系普通商人。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肇事者王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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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南京交警部门发布消息,称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此鉴定结论一出,即引发网络及媒体质疑。网友核心质疑点:事后的精神问题诊断结果是否可信?所谓的有关当事人的反映报道是否造假?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资格?整个鉴定是否合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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