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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聊城“辱母杀人案”聊聊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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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写一篇,把个人观点再说下。

首先澄清一点,上周三的那篇杂谈,所有结论是建立在我收集到的上面那些报道的事实之上。如果事实不成立,即追债者杜志浩没有当真于欢的面拿出生殖器侮辱其母,那么说有结论都是错的。但如果事实如此,我坚持自己的观点。

我的个人观点,伤及人伦便是突破底线,那么好人或坏人(都还有人的底线)都会爆发。

这个事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法制问题。根据历史发展角度看,凡事和人伦违背的法律都被淘汰了。但这并不是说,我反对法制。我并不是那种和我意愿吻合就高喊法制,否则就宣称例外论的如。之前写过几篇关于法制的帖子,这里再重复一下我的观点和立场。我的观点一直都是明确的。

在我的个人认知范畴内,法制包含两面,其一是法律条文本身,其二是法律条文的更新。

人性都是自私的。

所谓法律,可以理解为对自私的人性一种平衡。

所以从理论上讲,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现有法律条文。这是法制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天下大乱。即便在家天下的时代,也有人追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成熟的社会,不应该有“法外施恩”、“刀下留人”等青天大老爷般的法律。因为那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亵渎。

回到于欢杀人案。有很多声音认为考虑社会舆论与人心背向。这种声音本身很正常。但我个人观点,量刑还是要根据现有法律条文。如果现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于欢是无期徒刑,那就是无期徒刑。尽管社会心理很难接受。这也就是说司法不要为舆论左右。

但法制包含法律条文,但并不等同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从来都是不是万能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回到案子本身,大多数人碰到类似的事儿还是会暴起。如果一直是这么个法律条文,那么毫无疑问,就演变成法律和人心与伦理的冲突,即法理上的裂痕。

司法不被舆论左右,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和舆论为敌。

这就牵扯到法制的第二层,即法律的更新,立法上的变更。

古往今来,所有和人心与人伦冲突的法律都被淘汰了,只是方式不同。历史上很多暴力更新,都付出惨痛代价。而成熟的文明社会,碰到与伦理和人心相悖的案例,就应该主动在事后通过立法弥补裂痕。比如南京的彭宇案,比如于欢这个案子。

司法坚守法律条文,没错。但是立法没能及时跟进弥补法理上的裂痕才是大问题。

司法上的个体案例伤及民心与舆论,是一个悲剧。立法没能及时解决问题,就会变成永久性的看不见希望的悲剧,变成社会黑。

个人希望,法院能在这个案子本身坚持司法,否则法制变成笑柄;但案子结束之后,能看见立法上的更新,否则同样是法制变成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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