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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强迫卖淫者枪毙一百次:恐怕你连一次都枪毙不了他

导读

刑法修改前的“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选项跑到哪里去了呢?原来用 “未成年人”把“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代替了。

十八岁以下的都是未成年,幼女当然是未成年。问题的关键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一样吗?

中国的刑法在保护谁?我不敢说,各位自行判断吧!

虽然经过了一次大范围的“净网”行动,但发生在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的“强迫幼女卖淫案”还是得到了广泛传播。有网友义愤填膺地留言,说像这种丧尽天良的强迫卖淫者应该枪毙一百次,否则不能平息沸腾的民愤。

把强迫卖淫者枪毙一百次?恐怕你连一次都枪毙不了他!

我们来看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看清楚没有,强迫他人卖淫,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

有的网友说,这群披着人皮的人渣强迫的可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啊,怎么还不够枪毙,是不是你搞错了法律?

好吧,那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条款: 刑法第358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不是加重处罚,即使罪行再严重,即使罪行再恶劣,即使罪行再滔天,也不会超过法定刑的最高刑——刑法第358条第一款列举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怎么会这样,我们是不是应该尽快呼吁修改刑法?表逗了,表做梦了,表天真了,现行的刑法可是刚刚做过修改的啊。

刑法1997年颁布,期间通过了九个修正案。第九修正案的通过时间是2015年8月29日,实施时间是两个月后的2015年11月1日。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修改前的刑法对惩戒强迫卖淫可不是这样说的。我们不妨看看以前的法条: 修改前的刑法第358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改前的刑法第358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大家看清楚没有,修改前的刑法对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那么,这个“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是什么呢?

总共是五种情形:①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②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③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④强奸后迫使卖淫的;⑤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大家注意到没有,对比修改前的旧刑法条款,在修改后的新刑法条款中,“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这个选项不翼而飞。

跑到哪里去了呢?原来用 “未成年人”把“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代替了。

十八岁以下的都是未成年,幼女当然是未成年。问题的关键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一样吗?

法律当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至少它表明的是一个国家对待犯罪的态度。如果法律有漏洞,我们想办法把它补上。如果法律原来有规定你却把它废除了,你让民众怎么想?中国的刑法在保护谁?我不敢说,各位自行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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