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太阳花学运领袖林飞帆、陈为廷、黄国昌、蔡丁贵等22人,2014年因占领立法院24天遭检方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上周宣判,抗议行为符合“公民不服从”七要件,不具实质违法性,22人全部无罪。
台北地院的判决,是太阳花学运涉及公诉罪的部分,另有126人涉及侵入行政院捣毁公物等罪嫌,属告诉乃论,但早在2106年5月,行政院长林全上任的第一天,就下令撤回告诉。林全当时说:“太阳花学运是政治事件,并非单纯法律事件,应该多一点和谐少一点冲突,尽量从宽处理,故决定撤回告诉。”
换言之,太阳花侵入行政院、占领立法院的行为,不论是否告诉乃论,分别经过行政院和法院裁决,至此统统无罪。但与此相关的判决还不止于此,先前立委林岱桦在学运期间,于立法院挥拳殴打警察,被起诉妨害公务罪,2016 年6月一审被判无罪。陈为廷与蔡丁贵在学运期间抢走警察盾牌,也同样无罪。
这一连串的案例代表了什么意义?今后凡是有个人和团体侵入、占领公家机关,甚至对警察暴力相向,只要符合太阳花模式,一律不须究责,警方也不必阻挡,因为侵入占领官署,已经是由行政与司法机关“认证”的合法行为,若胆敢阻挡,警方反而是非法。
姑且不论台北地院法官,引用不存在于中华民国任何现行法律条文的“公民不服从”,作为判决无罪的理由,以及其“七大要件”的荒唐与矛盾。然而,蔡英文政府上台以来,台北街头抗争,几乎无日无之。
从华航员工到国道收费员劳资纠纷,从一例一休到砍七天假,从原住民转型正义到国民党不当党产,从支持与反对同性恋结婚立法保障到军公教年金改革,从开放日本核灾区食品进口到食品农药含量提高,从太平岛主权到冲之鸟礁渔权,从反核限电到空气污染超标等等,那一样抗争不符合公义的原则?那一个抗议对象不是与政府或公众事务有关的重大违法不义行为?谁都可以比照太阳花首领所说“行为具有宪政正当性”,然后行使“公民不服从”的权利。
但我们只要问一句话:如果太阳花可以,为什么别人不可以?太阳花无罪,凭什么别人要有罪?大家一律比照太阳花,民进党政府不能拿出两套标准来对别人,却独厚太阳花。
“太阳花”学运又称“大肠花”学运,除了字形相似之外,原因是部分学运分子白天在立法院内占领,晚上到立法院外参加“大肠花”论坛,透过网络直播,大家轮流上台干谯,国骂三字经不绝,发泄不满情绪,类似大肠花运动后来也在台湾各处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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