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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关系法与三公报 读懂美国一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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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川普日前表示,愿意“信守我们的一个中国政策”。美国的“一中政策”与中国大陆所宣称的“一中原则”大大不同。

美国现今的“一中政策”,按美方长期一贯的说法,美国与对台湾及中国相关的议题采取基于美中“三个公报”与“台湾关系法”的“一中政策”。

中国大陆的“一个中国原则”,则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美自1970年代起陆续签署“上海公报”、“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三个公报。

美国与中国大陆1979年建交,与中华民国断交,美国国会则通过“台湾关系法”。

美中1982年签署“八一七公报”后,时任美国总统雷根则提出“对台六项保证”,承诺军售台湾,力保和平决定台湾未来的前途,当时由中华民国外交部对外公布。

美国联邦众议院2016年则通过有关支持台湾的“共同决议案”,内容提到“台湾关系法”与“六项保证”是美台关系的重要基石。这是“六项保证”首度诉诸书面文字。

以下是美中三公报、台湾关系法与美国对台六项保证的整理。

中美上海公报

一、时间:1972年2月27日在上海签署,28日发表联合公报。

二、历史背景:

联合国1945年成立时,中华民国是创始会员国。1950年韩战爆发,美国与苏联冷战对抗,美国采围堵共产党阵营的政策,中华民国成为美国在太平洋第一岛链围堵中共最坚强的反共盟友。

1960年代美国参与越南战争,深陷泥沼,开始转而拉拢中共对付苏联。此外,愈来愈多亚非国家加入联合国。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文,承认中国大陆是代表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同一时间,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

尼克森当选美国总统后,改变围堵政策,改采“谈判代替对抗”,并于1972年访问中国大陆,会见时任中共领导人毛泽东,成为首位访陆的美国现任总统,并与时任大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上海公报。

三、公报内容:

1.中美关系正常化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

2.中方反对“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与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活动。

3.美方认知(acknowledges)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not to challenge)。

4.反对任何国家在亚洲建立霸权或在世界范围内划分利益范围。

中美建交公报

一、时间:1978年12月15日签署。1979年1月1生效。

二、历史背景:

1970年代后期,中苏关系恶化,美苏冷战军备竞赛升温。出于战略制衡目的,时任美国总统卡特在与中国大陆秘密会谈后,1978年12月15日突然宣布,自1979年1月1日起与中国大陆建交,同一时间与中华民国断交。

中华民国时任总统蒋经国闻讯后向美国抗议,发布紧急处分,军队加强戒备,中止中央民意代表选举。断交引发全台民众愤怒,数千民众赴美国大使馆前抗议。

三、重要性:

1.中美相互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2.美国首次承认(recognizes)“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与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3.美国认知(acknowledges)中国(人)立场(the Chinese position),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美中八一七公报(美中就解决美国向台出售武器问题的公告)

一、时间:1982年8月17日签署

二、历史背景:

雷根曾是坚定的反共人士,当年尼克森访问中国大陆时,曾指派雷根为总统代表访台,力保美国绝不会因为结交中国大陆这个新朋友,而放弃台湾这个老朋友。

雷根竞选总统期间,甚至曾说过要恢复台美外交关系。不过,雷根上任后,国内面临严重经济问题,外交也面临困境,包括苏联入侵阿富汗等,因而采取更强硬的军事竞赛,希望促成苏联共产集团垮台。

为拉拢中国大陆,雷根1982年与大陆时任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签订“八一七公报”,目的是“联中抗俄”。

三、公报内容

1.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国认知中国(人)立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2.美国对台军售承诺:(1)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美中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准。(2)准备逐步减少对台湾的武器出售。(3)并同意经过一段时间最后解决。

台湾关系法

一、时间:1979年1月1日生效

二、历史背景:

时任美国总统卡特未事先与国会磋商,就宣布美中建交,台美断交,立法部门反弹之余,由美国国会发动并制订这项“国内法”,取代1980年1月1日终止的中华民国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

台湾关系法经美国国会通过后,于1979年4月10日由时任美国总统卡特签署生效。法案共18条,并追溯至1979年1月1日生效。

三、内容:

1.维持及促进美国人民与台湾人民间广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务、文化及其他各种关系。

2.美中建交是基于台湾前途将以和平方式决定的期望。

3.任何企图以非和平方式决定台湾的前途之举,包括使用经济抵制及禁运手段在内,为美国所严重关切。

4.提供防御性武器给台湾人民。

美国将依据对台防卫需要判断,遵照法定程序,决定提供防卫物资及服务的种类及数量。

指示(美国)总统如遇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遭受威胁,因而危及美国利益时,应迅速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将依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上述危险时所应采取的适当行动。

美国对台六项保证

一、时间:1982年8月18日由中华民国外交部公布

二、历史背景:

中美于1982年8月17日签署“八一七公报”,为减少对台湾带来的冲击,时任美国总统雷根委由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丁大卫、台北办事处处长李洁明向时任总统蒋经国提出六项保证。中华民国外交部在8月18日正式对外公布。

美国联邦众议院2016年则通过“共同决议案”,内容提到“台湾关系法”与“六项保证”是美台关系的重要基石。这是“六项保证”首度诉诸书面文字,成为美国国会通过的提案。

三、六项保证内容

1.美国未同意在对台军售上,设定结束期限。

2.美方对北京要求就对台军售事与其事先咨商事未予同意。

3.美方无意扮演任何台湾与中国大陆间调解人之角色。

4.美方将不同意修改“台湾关系法”。

5.美方并未改变其对台湾主权之一贯立场。

6.美方不会对台湾施加压力与北京进行谈判。

四、书面形式:

2016年,美国众议院与参议院先后通过决议案,以书面形式表述六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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