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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状:雄安新区的设立严重违宪,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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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剥夺了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宪法序言:“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 剥夺了全国人大的审查/监督权

宪法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涉嫌侵犯国务院的工作职权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宪法第五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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