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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合同无效:判得对,但总结“带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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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负面评价,其实是被“标题党”带歪了。事实上,天津法院对于中介参与炒房这一系列的判决,可谓正能量满满,也与大家担心的“公权干涉契约自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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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天津首判炒卖合同无效”的新闻,让不少人大吃一惊。

用“炒房合同无效”来概括天津法院的这17个判决,是不妥的,会让人以为:今后只要找出“买房是为了炒房”的借口,就可以推翻合同重来”,并不是这样!

天津的这组判决中,主要的情形是,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先从市民手中签订“买房”合同,并约定合同可转让给第三方(正常买卖合同为防信贷风险,一般也有此约定),在支付首款之后,让出售人搬空房子,方便中介带人看房,再高价转售。

事实上,房产中介这种“加价再卖”的问题,一直很严重,屡屡兴风作浪。上海市就专门出台过“禁止中介利用职务从事房屋转让”的规定。因为中介的这种行为,构成“自我代理”,“受着买家的委托,去坑买家”。之前,不少地方判决认定,中介的这种行为违背居间合同义务,必须返还“差价”,但之前鲜有判买卖合同无效的。

“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整个民法的基石,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对买卖双方搞“缘心论罪”,粗暴地认定什么是为了炒房,什么不是,不能任性宣布合同无效。但是,对于违反“民法黄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居间合同义务、违反职业伦理、超出中介经营范围的中介恶意炒房行为,司法机关没有必要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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