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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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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增强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廉政风险,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指导意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指导意见》规定,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防范资金集中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并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其中,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官方网站上解释说,竞争性方式,是指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集体决策方式,是指确定三家以上的备选银行,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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