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清单
在政策设计中,政府不会考虑嵌套类产品是否会出现重复交税,其逻辑是以此倒逼机构减少此类产品
就申报方式而言,产品层面可能采取单独核算增值税再汇总的方式
保本类资管产品理应不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的可能
税务机关可能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收入性质,不会拘泥于合同中特定的修辞
针对资管产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细则最早将于本月面世,尽管此前政府已出台多项文件,不过市场层面目前仍对多项细节疑惑重重:是否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产品税收如何核算、申报?如何定义保本收益? 多名市场人士均对华尔街见闻表示,由于税改细节并不明确,未来的产品设计方向无法确定,机构内部的税务系统也很难重新设计。
就以上问题,华尔街见闻征询了多次参与营改增相关政策起草的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蔡昌的意见。蔡昌曾多次参与包括营改增在内的国家财税体系法规政策的课题研究、立法与讨论工作。
他指出,尽管现有状态下资管营改增可能导致嵌套类产品被重复征税,但政策设计者并不会就此问题让步,其背后的原因很简单--以此倒逼机构减少嵌套类产品的设计,否则就可能需要多缴税。
以下为对话实录:
华尔街见闻: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对于产品层面单独核算增值税再汇总申报,还是将所有产品集合汇总计算,或是产品和管理费的进/销项税做汇总,是现阶段业界的较大盲点。您认为会采取那种方式?
蔡昌:按单项算的可能性比较大。从基本原理看,如果每一个业务每一项单独开票,这就很难进行整体汇总。因为如果使用整体汇总,比如说你有高的有低的,它就混合在一起就均衡了,所以一般不会采取这种方式。官方最后的细则很有可能采取单独核算的方式。
华尔街见闻:在此次的改革中,业界普遍认为资管产品嵌套和保本类资管产品最有可能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形。按照目前的税法要求,在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结构下,可能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蔡昌:就嵌套而言,监管层面是不鼓励产品嵌套的,因为这类产品的计划会复杂化,产品内部就会出现很多不合理或者不明确的盲点。这样产品就会利用现有的金融财税政策的漏洞来操作。
所以在设计这项政策时,国家不会考虑嵌套类产品是否会出现重复交税。如果产品符合纳税人征税的条件和要求,无论你是否会出现损失,都需要交税。这实际是在倒逼金融企业不设计复杂的嵌套产品。政府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让步。
华尔街见闻:140号文第四条中并未区分保本还是非保本,但第一条投资人投资保本的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保本类资管产品是否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的可能?
蔡昌:只要不是主体过于特殊的产品,应该不会出现重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因为理论上其主体应该比较清楚,收益方、交税方比较清晰,不会出现模糊地带。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设计需要适应未来的规制。税收涉及不同主体的时候,每一个有收入的主体在交税时,就会涉及收益分配、转移的过程,这就不一定能够实现比较合理地降低税负。未来,产品的设计人员必须懂税收、懂财务。不然,是很容易出现税收风险,也很可能出现刚才提到的这种重复征税的情况。
华尔街见闻:那么,您认为应如何如何定义保本收益?是应将否重点将放在法律形式上,还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定收入性质?
蔡昌:未来,税务机关将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定收入性质,不会拘泥于合同中特定的带有“保本”的修饰措辞。
华尔街见闻:目前业界普遍称,如何理解资管产品的“到期”也需进一步明确。实际操作中,部分资管产品并无所谓“持有至到期”概念。您认为这应怎样理解?
蔡昌:持有至到期是有很多说法的,比如保险、基金都有各自的界定。有的是以特定条件而定,有的是依照时间表而定。比如“持有保本型基金份额至保本期结束”,这属于持有至到期,也可以适用于140号文中所指的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规定。
文件细则不会对具体的金融知识进行解读,这属于约定俗成的基础概念。
华尔街见闻:此前出台的文件并未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和管理人进行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税务处理可否比照公募?
蔡昌:在豁免权界定的问题上,按照管理层的逻辑,私募可能跟着公募走,原理是一样。这样更能体现出税收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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