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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看守所长收27万为聚众斗殴亲戚“活动”,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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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九台市(现九台区)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唐文海接受亲戚请托,利用职权为因聚众斗殴被抓的该亲戚之子“活动”,并收受27万元钱财。

该亲戚之子最终被依法附条件不起诉,得以释放,唐文海却因受贿而身陷囹圄。

4月5日,长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唐文海“没有为请托人朱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上诉请求,认为唐找检察院的人帮忙时,朱某之子等人是否能够释放系不确定的,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唐文海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4月11日,吉林高院司法公开网公布了这一判决。

九台区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至8月,唐文海在担任九台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期间,其亲属朱某(另案处理)的儿子因聚众斗殴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朱某找到唐文海请求其帮助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唐文海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朱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朱某之子等15人被附条件不起诉,得以释放。唐文海在此过程中共收受了朱某给予的27万元。

九台区法院一审认为,唐文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唐文海对此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为请托人朱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对涉案27万元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犯罪,故上诉至长春中院。

长春中院二审查明,唐文海任九台市看守所所长期间,其亲属朱某请托其找人帮忙将正在被羁押的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的朱某之子等人早日释放。唐文海受此请托后,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又请托九台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唐某某提供帮助。此干扰案件办理的行为,系为请托人朱某提供违法性帮助。

长春中院认为,虽后来九台市检察院依法对朱某之子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唐文海请托唐某某提供帮助时,朱某之子等人是否能够释放系不确定的。唐文海通过为请托人朱某提供违法性帮助,为朱某谋取不确定性利益,应依法认定唐文海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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