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据悉,这是监察委在山西、北京、浙江试点以来的第一次“出手”。
监察委员采取的“留置”措施,是以前中国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没有采用的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

此案也是中国监察体制试点改革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2016年11月7日,中共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上述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2016年12月25日,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明确监察委员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2017年1月19日正式挂牌,也是中国第一个正式挂牌的省级监察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独立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同时向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负责, 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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