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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拉布加持蔡英文,台湾立法禁止吃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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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自从蔡英文小姐看了《狗日报》社论:喵族占领台湾是开历史倒车之后,深以为然,立刻跑到军犬基地去包养了三只退役拉布拉布导盲犬求加持。对于这种知错就改的行为我们当然要大大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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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姐和她的吉祥三宝也许是心诚则灵的缘故,在老拉布的日日加持下,台湾“立法院”于4月11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案——未来违反规定食用狗肉、猫肉者,将处5万元以上25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锾;故意杀害、伤害动物,刑责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于2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三读条文”也通过民进党“立委”邱志伟提案,未来不得以汽车、摩托车牵引宠物,以杜绝饲主以绳链牵引宠物导致其不堪负荷而受伤的状况一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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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读修正条文”明订,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犬、猫之屠体、内脏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经台当局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违反者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也不能办理登记宠物及认养。

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者,刑责由现行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于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提案修法的国民党立法机构党团书记长王育敏表示,这次修法是她最好的生日礼物,她希望修法加重对虐待动物的刑责后,可减少动物被虐待的情况。台湾已有部分县市将禁吃猫狗肉列为重要的地方自治条文,但她认为不只是部分县市该这样做,全台湾都应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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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表示,这次修法是她最好的生日礼物而我大中华的另一个特区香港,早在1950年,当时的港英政府立法禁吃狗肉。(1950年A10号政府公告,167A章《猫狗规例》)。

其中绝大部分条款,已经由1992年第71号第54条废除,目前唯一仍在生效的只有第22条及第23条。

第22条的内容是: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

而第23条则为:“违反第22(1)或(2)条,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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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两岸四地的文化传承和习俗一脉相承,仅仅60多年的时间,港台地区关于动物保护及其立法的研究远远走在内地前面,相应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社会公众爱护动物的意识比较强烈,其文明发展的程度也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

我们已经有两个地区有这项规定了,我们也认为我们不应该是只有两个市啊区啊这么做,全中国都应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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