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按照简政放权、协同监管的基本思路,对落实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中涉及的机构设立、保险产品、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等七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

4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京津冀三地保监局已于昨日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指导三地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签署关于建立京津冀区域车险反欺诈机制的合作协议。
《通知》按照简政放权、协同监管的基本思路,对落实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中涉及的机构设立、保险产品、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等七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
经营管理方面,要求拟开展人身保险业务,车险、家财险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在备案地设立省级(不含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报备并使用符合备案地监管要求和费率水平的保险产品,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跨区域兼任。
高管人员任职方面,实施京津冀三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成绩互认制度,拟在京津冀辖内任职人员可在三地任一保监局参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通知》还对跨区域经营保险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信访举报投诉管理,及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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