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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蒙古、云南、江西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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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至8月,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在河南、内蒙古、云南、江西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提出了督察意见。

4月27日,河南、内蒙古、云南、江西分别对外公布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针对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督察意见,河南省确定了95项整改任务,并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建立台账,挂账销号,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强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内蒙古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49个问题,实施台账式管理,制定了《整改措施清单》,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督导单位。 

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的“46+4”个问题,云南省实施清单制,制定了问题整改《措施清单》,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督促落实、办结销号,确保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针对中央第四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江西省梳理出61个问题,并制定了《整改措施清单》,逐项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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