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一审昨天开庭,这起现代版的环保“掩耳盗铃”案,终于要在法律上有一个说法了。
2016年2、3月间,为了降低监测数据,时任西安环保局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李森、副站长张锋勃多次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当时西安环保局两个分局的局长分别授意、指使实施了上述行为。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是要直接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作为国家治理空气污染的决策依据的。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破坏了数据的真实性,严重妨害了国家治污的科学决策。个别环保官员为了达到刷高“业绩”的目的,丑态毕露,如今被追究刑事责任,咎由自取。
但是,这几名被告被追究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让不少人大惑不解。
其实,这个罪名的适用,本身体现了我国治理污染机制还是有短板,未能覆盖环保全过程的监管,让个别人钻了漏洞。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仅仅针对的是污染人,对于与治污密切相关的环境监测领域,却没有直接相关的罪名。
所以,针对篡改环保数据的新犯罪动向,去年年底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修改参数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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