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看弗里德曼的《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还是刚入行,对很多事情没有体会。多年后,再看,发现了更多趣处。
比如:
东欧的律师是这样的:

看了这段文字,我心头就四个字,“大哥,人家的律师要钱,你家的律师要命啊”。
相比之下,美国的律师就非常缺少大局观,不成熟,不能站在全体人民的角度去看问题。
如:

再比如,国内法官年年不忘的藐视法庭罪,在美国法官眼里是这样的。




关于律师对法官的评论,美国法官是这样认定的:





最后是国内法官罪讨厌的“舆论审判”,美国法官的观点是:




看完美国法官这些观点,我真的觉得,资本主义这不就是在放纵犯罪嘛。。
反观我们的《人民的名义》。
肖钢玉:“报告,侯亮平涉嫌犯罪”。季检察长:“我不相信。”
季检察长:“沙书记,侯亮平被举报了。”沙书记:“实事求是。”季检察长:“好,我让他反省。”
沈处长:“报告,查清楚了,侯亮平被诬陷。”季检察长:“太好了,我立刻向沙书记汇报。”
季检察长:“沙书记,侯亮平是被诬陷。”沙书记:“那让他继续工作。”季检察长:“好的,我立刻放了他。”
侯亮平:“检察长,肖刚玉涉嫌犯罪”。季检察长:“马上抓起来”
这办案节奏,才是最体现司法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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