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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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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是CD的一种

从根本上说,同业存单就是一种标准化的债券工具,也是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面向银行同业发行,利率市场化决定。在会计处理上,其被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在人民银行127号文中规定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但同业存单作为鼓励发行的工具,目前并未纳入同业负债进行管理,近年来发行规模快速扩张。

同业存单有利于利率的市场化定价

同业存单重启符合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需要。在127号文通知是开正门堵邪路的有效工具,即当时的初衷是鼓励发行同业存单。但是,同业存单相对于公众存款来讲,是批发资金的性质。历史经验表明,过度依赖批发资金性质的银行受流动性冲击影响较大。

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的测算

通过我们的详细测算,结果表明:总体风险不大,结构风险主要在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个别银行已经暴露出风险。在可查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如果不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有2家农商行和1家城商行已经突破了1/3的限制(共3家)。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将有3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商行、3家农商行突破了1/3的限制(共11家),此外还有11家会处于30%以上,接近1/3的边缘,包括2家股份制银行、8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此外,未能将同业负债逐一匹配的商业银行总负债规模17万亿左右,这些银行的同业负债规模可能较大,又无法准确估计,是监管的高发风险区。

对市场的影响几何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

如果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超过1/3,那么机构可能面对两种处罚。来自MPA考核的处罚影响不大,来自127号文的处罚可能比较严厉,银行很可能会调整其负债资金来源。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可能会引发同业负债2-3万亿的规模缩减,这就会引发银行业整体的“缩表”,我们继续提醒对债券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风险提示:估算方法代表性不够,政策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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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存单是CD的一种

我们在《一季度末流动性紧张的必知问题——防风险抑泡沫系列之一》中就曾重点论述同业存单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同业存单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s,NCDs)的一种类型。

在中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分为三种类型,银行对企业、对个人和对同业发行的存单。国内最早的存单业务可追溯至1986年的交通银行,后来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也相继发行大额存单。当时的大额存单利率高于同期限存款,又具有可流通转让的特点,因此受到市场的欢迎。

历史上存单业务一度被叫停,2013年央行重启了同业存单发行的审批。

80年代的存单市场总体处于摸索期,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直到1989年人民银行出台158号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才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但随后宏观经济出现过热、通胀高企,人民银行为抑制高息揽存的现象,于1990年5月出台规定了存单的发行利率上限,导致存单市场降温。1996年央行曾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但当时的存单市场盗开、伪造现象猖獗,央行在1997年暂停了银行大额存单发行的审批。直至2013年12月《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存单先在同业市场上恢复,2015年6月《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又恢复了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存单业务。

从根本上说,其就是一种标准化的债券工具,也是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面向银行同业发行,利率市场化决定。在会计处理上,其被计入应付债券科目。在人民银行127号文中规定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同业存单目前并未纳入的同业负债统计,近年来发行规模快速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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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业存单有利于利率的市场化定价

同业存单重启符合利率市场化推进的需要。

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时依据“先同业、后企业和个人,先长期后短期”的思路推进;由于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实质就是公开买卖存款的价格,因而可以为后续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提供参照系。同业存单定价主要参考同期限SHIBOR,深化SHIBOR的定价作用也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举措,因此同业存单市场与SHIBOR也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使SHIBOR能够更好地代表市场利率的水平和波动。

同业存单在127号文通知中是开正门堵邪路的有效工具,即当时的初衷是鼓励发行同业存单。

2014年,银监会在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支持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原文表述为:“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127号文规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如同业拆借、同业存/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不得超过总负债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同业存单并未纳入其中,而同业存单一定程度上是当时堵邪路开正门的方式。

同业存单相对于公众存款来讲,是批发资金的性质。

历史经验表明,过度依赖批发资金的银行受流动性冲击影响较大。存款的形成取决于存款人的意愿,银行方面相对被动,但存款一旦形成则较为稳定。同业存单平时可供银行主动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但一旦遇到流动性危机,过度依赖同业批发性资金可能面临较大风险,甚至出现倒闭的案例。1984年美国大陆伊利诺银行就曾遭遇一次严重的流动性危机。作为美国第八大银行,当时大陆伊利诺银行由于经营不善,传闻将被兼并,而遭到其他金融机构的挤兑。大陆伊利诺银行长期依赖短期限存单等同业来源的资金,而缺乏稳定的存款来源。一时间金融机构纷纷拒绝购买该行存单,也拒绝对到期存单展期。最后大陆伊利诺银行受到重创,美联储动用了存款保险基金才防止了大陆伊利诺银行的倒闭。

三、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的测算

正是由于同业存单可能会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在同业存单发行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这一业务,无论是央行MPA考核,还是银监会监督检查力度的增强,都将矛头指向了这一业务。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目前有多少?同业存单纳入进来以后,会提高多大比例?是否会超过1/3的红线?哪些银行处在风口浪尖?这可能是市场最关心的问题。

对此,我们细化到微观数据,查阅了所有已披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按规模计算覆盖了80%以上的机构(具体详细计算表可与我们联系交流)。主要结论如下:

(1)总体风险不大。

2016年底,同业负债余额32.2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214.8亿元,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为15.0%。同业存单年末余额6.3万亿元,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同业负债+同业存单)/总负债为17.9%,与1/3(33.3%)还有很大距离,所以银行业总体指标处于安全范围,即便纳入同业存单,仍然不会有较大问题。

(2)结构风险存在。

根据已公布数据的计算,目前股份制银行的比例最接近监管上限1/3,其次为城市商业银行。相对于同业存单来说,城市商业银行更加依赖其进行主动负债,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城商行的平均比例将由15.3%提升至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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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别银行风险已经暴露。在可查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如果不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有2家农商行和1家城商行已经突破了1/3的限制(共3家)。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将有3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商行、3家农商行突破1/3的限制(共11家),此外还有11家会处于30%以上,接近1/3的边缘,包括2家股份制银行、8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我们认为,同业存单纳入后,个别银行风险不容低估,除了可能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数明显增多,可能还会涉及部分股份制银行。

(4)总负债17万亿左右的黑箱要尤其关注。

在我们的测算中,有16.85万亿规模的负债无法对应到具体的银行,其对应的同业存单规模是1.55万亿元,仅此占比达9.2%。未能对应的同业负债总额为9.42万亿,但这其中包括了一些农信社和村镇银行,这类金融机构不受1/3比例的限制。由此,这16.85万亿规模对应的商业银行变成了黑箱(后续可能也会有银行继续公布年报,形成对数据的更新)。

我们估计9.42万亿的同业负债中,商业银行占比在30%-60%之间,如此,同业负债/总负债比例与(同业负债+同业存单)/总负债分别在16.8%-33.54%与25.3%-43.0%之间。如此来看,这部分可能是同业监管最可能引发风险的领域。

涉及到的同业负债需要缩减金额可能在1-2万亿之间。如果加上已公布数据银行中超过监管红线要求的,全行业涉及到的同业负债需要缩减金额大致在2-3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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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测算方法说明:

1、已公布财务报表数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33家,负债总额151.8万亿元,占到商业银行总规模的90%。我们将这些银行一一计算。同时我们抽取上清所同业存单托管数据,并将同业存单按发行人统计,一一对应到已公布银行。2、由于政策性银行未公布年报,我们按照2015年的负债增速和当年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的规模增速,对其同业负债和总负债规模进行测算。3、以银监会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和业务统计监测数据年报总数为基础,扣除已经具体匹配到各家金融机构的加总数据,即是未公布的商业银行和一些不受1/3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在此基础上,我们分别对已有数据的银行中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以及未匹配到个体数据的总体中可能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

测算方法可能面临的估算误差:(1)同业负债中还包括一些同业之间的卖出回购,但由于数据限制和分类不确定性,我们未将这部门纳入同业负债,这可能会导致低估已公布数据银行的同业负债/总负债比例。同时,高估未公布数据的银行的同业规模(目前估算值9.42万亿)。但根据我们的草根调研,这部分的误差不大,主要因为银行同业负债绝大部分来源于同业存款和同业拆借。(2)我们在匹配同业存单数据时,由于数据限制选取的是实际发行规模,与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存在一定差异,但计算表明差异最多在0.5%左右,几乎可以忽略。

四、对市场的影响几何以及如何解决该问题

如果同业负债占负债比例超过1/3,那么机构可能面对的两种处罚。

(1)来自MPA考核的处罚,

我们在《一季度末流动性紧张的必知问题——防风险抑泡沫系列之一》和《监管套利之辩——防风险抑泡沫系列之二》中,详细阐述了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的影响,主要结论是:由于主要影响“资产负债情况”和“流动性”两项同属于MPA考核中的“两票否决”范畴,即使有一项不通过也不至于考核落入C档,加之MPA惩罚措施是存款准备金的利率,也不足以抑制银行扩大规模抵消惩罚的动机,

因此该项影响不大。

(2)来自127号文的处罚。

人民银行在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根据目前银监会出台的“三套利”等监管稳健,商业银行主要是自查整改,同时银监会也会先摸个底,我们认为自查整改阶段后,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概率较大。如果商业银行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很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措施包括罚金、处罚高管、停止准入审批(如高管资格、分支机构设立、牌照申请等)等,

这对银行的影响更大。

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影响。

根据我们在本文第三部分的测算,如果将同业存单纳入统计,可能会引发同业负债2-3万亿的规模缩减,负债端的收缩必然会导致资产端的收缩,且同业存单筹集资金后,可能伴随加杠杆行为,一旦开始拆解杠杆的过程,也会面临资产端的抛售。我们对债券市场仍持相对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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