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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市纪检委原常委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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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泉州)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中共南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常委洪宝同(副科级)以涉嫌受贿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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