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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要安乐死无错 中国应学美国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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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丈夫平鑫涛的安乐死问题,琼瑶和继子产生了矛盾,引发一场舆论风波。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忌讳死亡文化传统的国家来说,这场关于安乐死的风波十分有讨论的价值。死亡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事,好像没什么可争论的,但如何平静的无争议的走向死亡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争论很多。看看美国人对死亡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学到很多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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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对安乐死的态度引人深思(图源:VCG)

琼瑶选择安乐死与人的尊严有关

魏英杰撰文认为,在这问题上,琼瑶为自己和平鑫涛所争取的,其实是一个人在生命最后阶段的基本尊严。

关于安乐死,许多人可以说已经很熟悉,但也可以说熟悉的只是概念,而缺乏切身体会。

值得强调的是,安乐死大致可以分作两种,一种是消极的,也就是不再主动采取各种手段延长病患的生命体征;另一种是积极的,也就是采取主动介入,用药物或其他手段提前结束病患生命,以避免病患受到更多苦痛折磨。

消极的安乐死是选择“不作为”,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是一种主动干预,二者都可能引发伦理问题,后者更可能触及和产生法律问题。

不过,无论从琼瑶自己发出的交待身后事的公开信,还是她对平鑫涛的治疗意见,可以看出她所求的是消极的安乐死,也就是不再寻求通过过度治疗手段来延续生命,以免身体继续受到病痛折磨。

而琼瑶与继子继女的分歧,不在于安乐死与否,在于对平鑫涛的病情判断不同,以及对他的遗嘱的解释不同。

平鑫涛之子在公开信中也承认,其父在遗嘱中明言:“当我病危的时候,请你们不要把我送进加护病房。我不要任何管子和医疗器具来维持我的生命。更不要死在冰冷的加护病房里。所以,无论是气切、电击、插管、鼻胃管、导尿管......通通不要,让我走得清清爽爽。”

关键就在于,琼瑶认为,平鑫涛既然已经大中风,加上失智失能,“这个躺在床上的,只是一副躯壳而已!还是一幅痛苦的躯壳”。而平鑫涛的子女则认为,“所有医生自始至终从来都没有判定过父亲病危或陷入重度昏迷,他只是失智而已”。也就是说,既然平鑫涛还没有到病危的程度,作为子女自然不应该放弃。

在这里,平鑫涛子女在公开信中用了一种非常不近人情的描述,“对您(琼瑶)来说,您认为父亲应该死;对我们来说,我们选择了让父亲活下去”。这样就好像变成了,琼瑶非常盼望着让平鑫涛安乐死,而正是因为他们的坚持,才没有让这件事情得逞。

至于在那封公开信中,平鑫涛的子女对今年已79岁的琼瑶毫不顾及情面,极尽挖苦,就不必一一举例了。平鑫涛的子女这样说,对琼瑶非常不公。

有人可能还没有意识到,对平鑫涛这样一位年届九十的老人来讲,大中风意味着什么。如果一个人在失智的情况下,需要通过插胃管、打点滴等手段来维持生命,即使还在呼吸着空气,但其生存质量如何,也是可想而知的。这时候,如果病人本人立有遗嘱,明确表示“不要任何管子和医疗器具来维持我的生命”,其实已经没有必要再去抠“病危”这个字眼了。

当然,是否插胃管或别的什么,这时候更多是看家属的意愿,怎么选择都不该受到责备。琼瑶原本也可以选择让步,这样做反倒不会遭受非议;但她却坚持执行平鑫涛遗嘱里的愿望,这更加需要勇气。遗憾的是,她当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平鑫涛并不属于她一个人的,她并不能完全替丈夫做主。

所以,与其说琼瑶和平鑫涛子女所争的是不同的治疗(或放弃治疗)方案,实质却是对平鑫涛这个人的身体及其意志的掌控权及解释权。琼瑶作为平鑫涛的妻子,她认为自己有权为丈夫作出选择,而平鑫涛的子女们并不愿意放弃,不想让父亲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仍旧由琼瑶说了算。这可能才是这场家庭纷争的本质。

美国人处理死亡问题的启示

美国MD安德森癌症中心的胸部肿瘤临床放疗主任张玉蛟认为,美国也是一个人口老化的国家,二战之后的婴儿潮,使得美国提前中国几年进入了老龄化过程。而美国怎样处理这些老年化或老年性疾病带来的困惑,他们从国家,文化,政策法律上是怎样应对的,我觉得能给中国家庭很多启发。

在美国,政府和法律工作人员都在建议民众,尤其是老年的民众,在身体条件良好的情况下明确一个“指定人(Power of attorney, POA)”。这个“指定人”可以在他们失智或者不能为自己的前途和身体做决定的情况下,为他们做决定。指定人(POA) 可以是他的配偶,子女,也可以是亲戚朋友,还可以是专业的律师。指定人的指定建议最好进行公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怎样才能确定病人失智了呢?通常来说,病人最好在清醒时就指定某个医生来诊断自己是否失智。如果病人之前没有指定医生, 则需要两个医生同时做出“病人确实失智”的诊断,才能把医疗决定权让给指定人(POA)。

除指定人外,美国的法律界人士还鼓励老年民众要自己做一个生前预嘱 (Living will)。即在神智清醒时写明,在你出现失智的情况下,你希望人们怎样对待你的身体。是不是接受急救?是不是接受插胃管?是否接受插气管?是否接受电击心脏、人工复活等等。在做生前预嘱的过程中,人们必须明确回答这些问题。这也迫使人们在清醒的时候,理性地去思考自己的意愿:当某一天我们不得不面对死亡的时候,我们希望自己怎样离开人世。

除去生前预嘱,人们也做遗嘱 (Will),即死后如何分配财产和做其他的安排。生前预嘱和遗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前预嘱 (Living will)要面对的问题是,当一个人还未过世但已失智或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人们该如何对待他的身体以及财产问题。遗嘱 (Will) 则牵涉到过世后如何处理遗产和其他相关事物。最理想的状况是,人们在自己还清醒的时候,既做好自己愿意多大程度上接受医学治疗的临终预嘱,也做好涉及财产分配方面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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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该平静的有尊严的面对死亡(图源:VCG)

对于做了生前预嘱的人,在美国的情况是,人们会严格地执行他的生前预嘱。如果说病人没有生前预嘱,也没有指定人,那这种情况下在美国又怎么处理呢?到底谁有权利做最后的决定呢?

实际上美国专门有一个Adult Healthcare Consent Act(成人健康管理知情同意指令),来指导谁最有权利替病人做处理,做决定。

第一个最有权利做决定的是配偶。之所以选择配偶,是因为配偶在双方长期的生活中,对另一方的的习惯,价值观会有比较深的了解。知道伴侣在失智后更愿意怎样活着,他或她是不是希望插管或者人工复苏。配偶之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保持一致的可能性相对要高一些,因为他们在长期的生活中,共同创造了这个家庭。

如果没有配偶,第二个选择是子女。法案对所有的子女一视同仁,一人一票,并且要求子女要有共识之后,才能做出决定。排在子女之后的是父母,父母也要有共识才能做出决定。排在最后的是兄弟姊妹,如果有多个兄弟姊妹,也需要彼此之间达成共识。

从美国的法律程序来说,它第一个希望病人自己有生前预嘱,有一个法律指定人。如果此人同时还留有遗嘱,这是最佳的状态。这样避免病人失智以后,亲戚之间不同意见所导致的感情的破裂,以及财产的损失,这些都是不必要的痛苦。

在美国,万一事发突然,在患者没有法律指定人也没有生前预嘱或遗嘱的情况下,那就按配偶第一,子女第二,父母第三,兄弟姊妹第四的顺序来做决定。

无论一个国家的文化习惯如何,其实人性都一样的。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主意是正确的,也有自己的私心。因此按照法律程序来操作,就少一些争论,少一些伤害。

我在美国做了30多年的医生,我将自己经历的两个不同例子,给大家分享。第一个故事是一个心脏病的病人。他生前没有指定人,也没做生前预嘱。当他突然心脏病复发,在要不要给他做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的问题上,他太太与他和前妻的子女就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子女觉得不想让爸爸受苦,不希望继续人工呼吸。而太太呢觉得,他能活一天,就让他多活一天。这使得家庭内部出现很大裂痕,一直到这家人在追悼会的发言,都让人感觉到有明显的火药味。

另一个例子是我的一个癌症病人。他得了晚期肺癌后,明确了他的指定人(妻子)。同时,他也列了他的生前预嘱 : “如果我出现生命垂危,我不希望接受人工插管,不接受人工的心肺复苏或人工的营养喂养,希望大家让我平静地逝去。”有了这个生前预嘱,在病人出现临终前是否需要抢救的情况时,应他爱人的要求,我们让这个病人回家了。回到家以后,病人不久就去世了。

突然有一天,这位病人的爱人带着两个孩子,来到我的门诊室。我当时其实有一点点紧张,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会在病人去世后特意来找我。我在会客室和他们见了面,他们穿得像过节一样,我问他们有什么要求。没想到患者的太太却和我说,他的先生一个星期前去世时,走得很安详。患者在去世前,有生前预嘱(不接受任何人工的复苏),也有遗嘱(死后要感谢所有医治过他的医生)。

所以他太太和两个孩子就是专门来感谢我的,除了感谢的语言之外,他们还送来一个茶杯作为礼物。礼物虽小,也并不贵重,但是他们说,“您的工作很辛苦,希望您工作期间别忘了多喝水”。我非常感动,至今这个茶杯我还在办公室里使用,看到它就是看到了病人的感谢之情,内心非常温暖。

如此动人和完美的人生谢幕,为什么我们不能有呢?一个人的离世,不必要总是那么凄凄惨惨,撕心裂肺,闹得一家人长时间得不到安宁。

作为一个肿瘤专科的医生,我诚恳地呼吁大家:每一个人都会不得不面对死亡,与其忌讳和回避,不如早些做好准备。越早为自己的家庭做一些安排,以后就越能少一些纷争,少一些痛苦,多一些平安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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