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近日印发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这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的出台,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供了系统性技术指导。

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环保法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环保法》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而此前,我国一直缺少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据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介绍,过去在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总则》对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信息记录和报告两个核心内容,结合行业排放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总则》中相应内容进行细化。
据刘志全介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许可制度的主要技术支撑文件。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另外,对于暂未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自觉落实《环保法》要求,参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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