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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社厅出台新规明确:降级未降待遇也算“吃空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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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受处分后,仍按原标准领取工资,这也是“吃空饷”的一种。日前,安徽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明文规定吃空饷的情形和处理办法。

降级未降待遇也算“吃空饷”

据悉,《实施意见》严格界定了“吃空饷”的情形,包括“未实际到岗上班”等七种情形罗列当中。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受党纪政纪处罚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行为,也属于“吃空饷”的一种。

借调人员也要履行审批程序

借调,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可谓再熟悉不过了。然而,原本可以促进人才交流的借调行为,却被一些领导干部以“借调”之名,堂而皇之地行“吃空饷”之实。对此,安徽省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期满后继续借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实施意见》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管理。

此外,对于被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要按规定对其工作待遇进行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退休次月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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