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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院长任审判长审理故意杀人案:当庭死刑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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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上午9:0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张立勇院长在省法院一号审判庭敲响了法槌,宣布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东魁故意杀人上诉一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22时许,上诉人刘东魁在住处,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芬发生争执,刘东魁恼怒之下,持菜刀朝正在床上睡觉的李某芬外孙李林格胸部猛砍一刀,又朝赶来的李小芬左肩部连砍两刀,致李林格死亡,李某芬轻伤。作案后,刘东魁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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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6299.63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东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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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庭在开庭审理期间,根据检察员、辩护人的申请,分别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员及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案件相关情况,并接受检辩双方质证。法庭围绕刘东魁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某芬是否有过错、原判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上诉人刘东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休庭后,合议庭随即进行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当庭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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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东魁仅因琐事,即持刀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死者为年仅六岁的无辜儿童,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刘东魁逃离案发现场后,多次打电话给亲属让卖掉三轮车救治李某格和李某芬,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二审期间,刘东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庭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并听取了13位人民观审员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上诉人刘东魁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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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庭审,法庭邀请了由基层群众组成的人民观审员旁听了案件,合议庭听取了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丁巍、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史银生、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崔秉哲旁听了庭审,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高校学生等社会各界群众40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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