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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同婚立法延滞 台订2年日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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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法官24日对同性婚作出历史性解释,并订出两年修法的日出条款,解释书中细数台湾婚姻平权史,并提民意机关本应体察民情,立法或修法因应,因立法时程难料,又涉及人民基本权利,大法官决议受理,并限最迟在后年此时,同志们可以走进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24日是大法官会议指定的释宪日,释宪文几天前就已底定,但到早上,大法官们仍在最后会议上斟酌遣词用字,包括要使用同性恋者还是同性倾向者等等。

司法院强调,此次的解释范围仅限于婚姻自由与平等权保障,“不及于其他”,意指不包含子女、收养等部分,若届时立法的配套不足,人民若对此有需求,可再声请释宪。

“想脱离婚姻的人离不了,想走入婚姻制度的人进不来。”一名法界人士点出同志无法结婚的法律盲点,并指同志一旦下定决心结婚,并不是只有享受婚姻的好处,也要负担义务,例如民法规定“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有扶养义务,同婚若通过,配偶一样要负担责任。

24日释宪文未明定立法院要如何修法,司法院表示,释宪意旨是为保障所有国民的平等、自由权,如果未来的修、立新法出现歧视情况,权利受侵害的人民当然能提释宪。大法官解释中明确指出是“相同性别之二人”结婚(结合),不允许感情世界有第三者。

大法官会议认为维护人民基本权利和宪法基本价值是司法院宪法职责,应及时作成有拘束力的司法判断,立法院历经十多年,同婚法案至今无果,让同志无法享有基本权益。顾及同婚案的负责性与争议性,为不让立法延滞而让“违宪状态”无限期的持续下去,大法官因此订出两年修法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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