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在5月24日有桩引燃社交媒体的大事发生,那便是同性婚姻“释宪案”有了结果。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指出:台湾现行未保护同性婚姻的民法有关规定属于违宪,有关机关应于解释公布日起两年内,进行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若两年未完成修法,同性恋人只须携带两人以上证人签名书,即可到户政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很明显,此释宪案将推动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会,彩虹色在台湾将成为法律保护的颜色。
彩虹旗下的台湾:同性恋成显学
在过往历史中,色彩在同性恋的表达中一直有着极重要的身份: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绿色和同性恋联系在一起;淡紫色则在上世纪 60年代后期成为流行的同性恋标志,“石墙”暴动后一种时髦的说法谓之为“紫色力量”;纳粹德国在集中营中识别同性恋男子时,曾用粉红三角标志予以区别,80年代此三角标成为广为流传的同性恋标志;进入90年代后,代表同性恋的彩虹旗则更多地进入了世人的目光。

台湾同志大游行(图源:中央社)
彩虹旗也被称作LGBT(同性恋、双性恋以及跨性别,亦即同双跨)骄傲旗和同志骄傲旗,作为象征性别少数群体的旗帜常见于各种LGBT消费场所,同时也在各地同志骄傲大游行中频频出现。2015年夏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宪法中关于婚姻平权的条例,并宣布在各州通用执行时,牛津大学各大学院纷纷高挂彩虹旗庆祝的历史性一幕至今还让人记忆犹新。
而在台湾,早年间同性恋是不可言说的,它是隐匿在黑暗角落的禁忌。20世纪80年代,同志或者是LGBT在台湾的社交圈还是避谈话题。2003年台北街头首次出现同志游行,从当年500余人到2016年的近十万人参与,彩虹旗更多地飘扬在了阳光下。
时代的发展让社会变得更为多元,台湾社会对同性婚姻的接纳程度也已有了巨幅改善。从1983年白先勇笔下《孽子》中对1970年代台湾社会男同性恋社群,在生活、欲望和社会偏见中挣扎求存的描写,到国立政治大学纪大伟教授在2014年面世的《台湾同志文学简史》,整个台湾社会早已不再避讳“同性恋”,甚至,同性恋俨然已成为一门显学。
勿让婚姻平权成霸权
台湾同志运动第一人祁家威争取同婚超过30年,每年同志游行总能看到他挺着瘦弱的身躯却坚韧地挥舞着彩虹旗。在台湾司法院做出有关同性婚姻的释字第748号解释后,身穿彩虹衣,手执彩虹旗的祁家威对媒体表示“心情雀跃万分”。
同性恋者争取同性姻姻合法,争取的是婚姻上的一种平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婚姻平权问题上,有越来越多的人持开放且支持的态度,台湾本身的民意调查显示多数人已可以接受同性婚姻,认为从人权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应该剥夺任何人结婚的权利。
不过民意调查同时也显示,接受同性婚姻,很大一部分人的先决条件是“不是发生在我家里面”。对于在这一问题上持相反态度的群体,社会也需理解到他们的焦虑,考虑到他们的焦虑。
婚姻平权运动与社会传统信仰紧密相关,任何婚姻家庭制度的改变,都有可能引发社会的焦虑,更何况是婚恋对象的改变。早在2013年,台湾就成立了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成员包括部分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和统一教等10多个宗教派系,其诉求即直指“反对同性婚姻”、“反对多元成家方案”。
自由权是多重的,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也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在多元社会本来就极为正常,在调整相关法律规定时,更应该平衡考虑到各种声音和观点,为同志婚姻单独立法可以是不错的做法,如果一定要坚持修改现有民法,让持另一种价值观的人群焦虑或抗议,未必就可取。
从过往历史来看,美国LGBT运动人士争取到婚姻平权后,出现过逼迫伤害不认同同性观点者的事件,箭头尤其指向基督徒,并透过学校教育逼下一代学习同性性别认同。这种要他人尊重自己的想法,却不允许他人有其他理念的做法,难道不是另一种形式的霸权吗?
当同性恋运动成为一门显学时,成为时髦的“政治正确”后,或许我们更该警惕婚姻平权不应走向另一种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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