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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检定性于欢案防卫过当有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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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中国最高检公诉厅就日前广受争议的于欢护母杀人案定性,认为该案嫌疑人于欢的杀人行为在原则上属于防卫行为,而程度上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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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在中国舆论界引起广泛关注(图源:VCG)

中国最高检的表态,实际上就是为该案定性,于欢的杀人行为或因在性质上属于防卫行为而“阻却违法性”。根据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的实际刑罚可能会被减轻和免除,但在法律意义上依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简而言之,即当事人虽免罚,但背有案底。

最高检做出这种处理实际上是能够平衡法律与道德舆论冲突的高明之举。

该案起初受到舆论关注即是因为当事人于欢杀人的缘由中存在护母情节,在长者为大的中国社会,于欢出于护母而进行的杀人行为在中国的道德环境中,已经“阻却”了不正当性,因此,任何对于欢的司法处理显然都会背负一定的道德舆论压力。

而就被害方来说,生命权的剥夺显然给被害人及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事实侵害不容否认,法律亦不可置之不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必须进行刑事法律规制,否则将破坏中国法律的公信力。

从法律上看,该案的争议在于于欢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正当防卫”抑或“防卫过当”。而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与一般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紧迫性”,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由于“紧迫性”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在立法中被至于了《刑法》的总则部分,因此,其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具体的适用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案中,最高检表示“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此句实际上表达的是于欢及其母亲受到不法侵害而不得采取杀人行为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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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检重新认定了案件事实和案件关键细节(图源:VCG)

同时,最高检认为,一审判决“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一审判决的定性,亦即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虽然有错误,但属于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技术层面的错误,实际上是对一审判决后舆论对当地法院质疑的侧面回应。

但最高检也认为,该案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因为于欢母子生命权未受不法侵害。其次,该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于欢使用致命工具,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

因此,虽然于欢案在细节上可能依然具有讨论的空间,但是中国最高检的回应并无不合理之处,其最终实现了法律适用、道德舆论和地方司法机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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