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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婚姻平权 法律可引领社会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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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争论在台湾近一年来有激烈对话,5月24日终于在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的历史性解释有了具体方向,认定中华民国《民法》限制同性配偶结婚违宪,立法机关必须在两年内改善,否则同性婚姻将自动合法。此次释宪令反同婚人士震撼,担心他们过去所不断论述的传统婚姻价值即将崩乱,但从法律上看,此次释宪赋予同志婚姻合法地位,只是婚姻制度再一次的良性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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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院大法官5月24日对同性婚姻作出历史性解释,吸引大批外媒报导

台湾反对同性婚姻者,通常以“维护一夫一妻之婚姻传统价值”为主张,然而,认一夫一妻为“传统”价值或许并不正确;即使对社会风俗历史没研究,看过古装剧也该知道,数千年来中华文化下的婚姻向来鼓励一夫一妻多妾制,只是看经济允不允许罢了,换句话说,有能力多娶妻妾的男人,代表拥有更优异的社会地位。

有人反驳这是久远文化,不能拿来与现在相提并论,但事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比多数人想像的更加靠近现代。

从法律限制看婚姻演变,1930年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规定“重婚”得撤销,意指重婚并非直接无效,除非元配提起诉讼,重婚者的后续婚姻才会被撤销。反过来说,只要元配没意见,法律其实消极默许一个人拥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民法》施行55年以后,1985年才修正成“一人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或重婚,婚姻都无效”,始为法律积极认同单偶制的证明。但新法不溯及既往,台湾社会多偶制的现象仍然存在,直至2007年增订《民法》988-1条“前婚姻自后婚姻成立之日起视为消灭”。

至此,台湾法律才算真正严格实施单偶制,而这也不过是2007年的事,距今仅10年之遥。姑不论单偶制、多偶制孰优孰劣,一夫一妻的价值其实在近10年才在法律上建构稳固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1930年以前男人纳妾习俗依然广为盛行,但《民法》仍愿逆社会风气保护一夫一妻制度。当时《民法》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拟定立法原则,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从此树立一夫一妻合法地位,纵然引起极大社会争议和不安,立法者依然决断透过《民法》彰显性别平等精神。

由此可知,法律并非等待社会“形成共识”后才能立定,而是在制定过程和施行以后,法律即负有改造社会、引领思想的责任。

现代人殊少质疑一夫一妻制,难以想像1930年社会因废妾造成巨大冲击,单偶制如今为台湾社会所奉行的基本价值、确立婚姻属两人关系,其中很大一部分倚赖法律制定后凝聚社会共识,彻底改变婚姻内涵。而这条颠覆传统观念的路走来,其实不算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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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性婚姻将得到法律保障,反同人士情绪激动(图源:中央社)

“传统婚姻”除了一夫一妻多妾制以外,根深蒂固的还有“父母媒妁之命”,这种指配婚姻来自父母对儿女的控制权,压抑人性固有求偶本能。

1930年《民法》立下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明文规定婚姻当事人能够自主自决。1933年上字第1999号判例说得更清楚,“父母为子女订定之婚约,对于子女不生效力”,这些都足以显示法律鼓励自由恋爱、以及人具有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当然,这项法条对保守社会来说十分前卫,一直到60、70年代以后自由恋爱婚姻才普遍根植人心。

因此,以维护传统婚姻的理由来反对同志婚姻是站不住脚的。婚姻内涵千年来经过数次演变,并未有过什么难以撼动的本质,“三人以上婚姻”、“没有爱的婚姻”在历史上都比现代婚姻定义存在更久远也更坚固。法律制度是为服务人类而存在,当人性转变、思想转变,法律制度当然可以跟着转变,甚至走在前头引领社会脚步。

若以女权的角度观察传统婚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是很适切的诠释,过去《民法》对女性自主权视而不见,立下许多钳制性规定,例如:

一、强迫女人冠夫性,等同消灭其婚前所建立的人格,抹煞自主意识。

二、强迫女人随丈夫而居,蔑视女人的住所选择权,某种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

三、亲权之行使,以父为优先,形成家庭中父权独大的现象。

四、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归父,令许多女人为了孩子宁愿承受家暴,也不敢解消婚姻。

五、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丈夫所有,女人只能取回婚前原有财产及少数特有财产。

婚姻中对女性不平等的规定不只如此,而这些现代人看似不可思议、简直荒谬的法律却扎扎实实存在台湾社会数十年之久,直到1995年以后才开始松动,进行《民法》大翻修,如今婚后女人不冠夫姓、可自由而居、共同行使亲权、财产各自拥有。

这些改变看似理所当然,其实经由女权运动不断冲击、激荡而成。与早期台湾同志运动一样,台湾女权争取法律地位过程中也不属于社会主流,受污名化实属稀松平常,肢体语言暴力也是家常便饭,这些攻击来自捍卫父权的男人或女人,他们一贯的主张和理由是“女人要认命”、“女人的权利不能和男人一样”、“传统家庭有维护之必要”……

其实所谓的传统观念压迫了多少性灵和生命,不只女人,很多时候男人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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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同性婚姻即将合法化,一对情侣忍不住拥吻

女人法律地位的提升改变了自古以来的婚姻本质,人类终于挣脱摆布,从父权制度走向平等而行,从被压抑的客体走向具选择权的主体,而社会道德秩序并未因此崩毁,相反地,人性得到前所未有的舒展,从逐步解放中探索,从而滋养出各具风采的人生历程,在有限的生命里为自己作主。

过去一夫一妻多妾制、媒妁之言或女权低下的婚姻内涵改变了,而改变后的婚姻制度依然美好,甚至更加平等、更加贴近人性。许多人对同性婚姻感到惶恐,担心婚姻将受严重破坏,殊不知婚姻内涵一直都随着时代和人性需要而变动,所谓的“传统价值”其实难以定义,也不一定存在。

同性婚姻和一夫一妻制一样,只是相知相惜的两个情人决定互诺终身;同性婚姻也和自由恋爱的婚姻精神一样,只是希望能够“选择”相爱的人结婚,无论种族、门第或面容,更无论性别;同性婚姻更和女权运动一样,只是希望争取所有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而已。

部分反对同性婚姻的人,或会说出“不准更改我们的法律”这样的话,但法律根本不属于异性恋,如同1930年以来的连串变革,法律婚姻不是父母的,也不为男人服务,因为法律属于全民,人人平等,无分性向。

法律为社会制度而存在,体察时代脉动的过程中,法律一直持续变动着,并且走往更贴近人性的方向;有些时候,法律走得比社会更前进一些,因此导致某些人不安,然而人们终将明白,许多想像中的恐惧不会发生,取而代之的是更平等、更充满善意的社会。法律肩负改良社会的责任,也具备引领社会的精神,台湾婚姻平权迈出的脚步不早不迟,现在正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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