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中国大陆媒体报道“北京市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其中涉及的细节受到人们的关注,也反映了中共监察体制改革的法理逻辑。
据报道,该案涉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最后被通州区监察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然而,从通州区监察委主任的披露看,“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他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

中国监察委运行逻辑待进一步解读(图源:Getty/VCG)
党委书记审批对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传统看来似乎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处于权力顶端的党委书记显然面临着权力监督真空的问题,整个监督体系无法形成相互监督的闭合循环,这是基于西方法治观念下的法理逻辑。
但是从法制发生学的角度上看,中共现行体制与西方体制在政党与国家关系上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在时间上,西方一般是先有国家、再有政党。政党实际上是在先行确立的“宪法”授权下的政治组织,因此,政党无权突破国家既定体制,国家的权力是“自在自为”的,国家权力是政党权力的依据。
相反,中共建政于1949年,而其成立于1921年,通过组织武装运动得到了中国的执政权,而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则是在中共理念之下产生的。中共在中国不仅如西方语境下的政党一样,是一个政治团体,同时还是一种制度安排,中国政府机关的运行逻辑完全是中共的政党逻辑。在逻辑上,中国政府即中共,中共即中国政府。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中国《宪法》的效力和中国政府的公权力实际上来源于中共授权。从时间上,中共成立于1921年,建政于1949年,而中国《宪法》则产生于1954年。中共是中国政府机构的权力来源,这是中国政府一直强调“党的领导”的核心意思。

中共的国家逻辑源于中国近代历史的特殊经历(图源:VCG)
由于中国近代历史的独特轨迹所形成的国家逻辑,投射到监察委运行程序中,党委书记的话语权自然不言而喻。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其中,刑事拘留一般最长不超过37天,在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可以批准执行机关逮捕嫌疑人,直至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程序。
同时,在中共党内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则亦采用“双规”的方式进行人身限制,“双规”在程序上是排除法律机关参与的。因此,外界有人担忧监察委的“留置”会使“双规”在实际上代替“拘留”和“逮捕”。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拘留”转为“逮捕”,需要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证据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批捕”。如外界一些人士所担忧的,“双规”在实际上代替“拘留”和“逮捕”,则意味着对其中的证据审查进行弱化,暗存官员渎职风险。
但从大陆媒体的报道看,监察委的“留置”与“双规”则亦有不同。报道中,在监察委决定行使“留置”时,检察院参与执行,这意味着未来中国的监察体系改革将异于传统的“党国分离”的逻辑,具体的权力运行规则,还有赖于国家立法层面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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