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房地产事业有成的蔡姓男子,七年前与陈姓女子交往,两年后生下女儿、从母姓。据陈女指出,女儿刚出生时,蔡曾每月付3万元台币(约990美元)扶养费,去年两人分手后,蔡不认女儿,如今女儿准备上小学,她为了让女儿认祖归宗,向法院诉请认领。
法官审理时,蔡姓男子声称陈女交往复杂、行为开放,疑与多人有亲密行为,女儿不应该是他的,拒绝认女。
陈妇表示,只和蔡交往,且女儿出生后,蔡很高兴,向友人炫耀“女儿太萌了”、“很可爱”,与陈女Line也说“眉毛、嘴巴眼睛都像我”、“菱角嘴超明显”等,陈女还拿出蔡抱女儿亲亲的合照、要女儿叫他“爸比”等。
不过蔡姓男子还是拒绝认女,由于双方各说各话,法官要求验DNA做血缘鉴定,陈女立即带女儿抽血比对,蔡则以没必要拒验。
法官认为亲子关系的确认,验DNA最准确,也是重要的科学证据,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验,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验的一方不利,认定蔡姓男子外遇生女,判必须认领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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