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州市一位中学教师与其班上一男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罪,该女教师被判刑3年。这是3年前的旧案。但现在,到了社交网上却激起了一场热评竞赛。在微博上,那些点赞最高的热评都在感叹“怎么我感觉这学生赚大了”,紧随的是,他们竞相回忆自己的中学女性教师是其青春期(而非同龄女生)的幻想对象,而被性侵的男生,实际上恰恰是被满足了身体的欲望,是福不是祸。

当男生成为性情对象时,法律会起作用吗?(图源:VCG)
法律关心的问题是男性被性侵是否需要同样归入“强奸”,但在目前的社会文化层面,男性被假定不会被性侵,即便有,也是在同性而不是异性施暴关系中。如果说,按照研究数据的统计,男性被性侵的概率确实远远高于女性,但超越性别和两性关系等身份符号的个人权利到底该被怎样对待?
学者张丰认为,幻想和嘲讽男性受害人,既是在猥亵女性,将女性矮化为满足男性身体欲望的工具,也是不尊重受害人,不尊重一个人自由支配身体的权利。
中国的法律,也是成年男性视角的立法。同样是未满14周岁与成年异性发生性关系,如果受害人是未满14岁女孩,就按强奸罪来论处;如果受害人为男性,就只能按“猥亵”来处理。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这条立法暴露了立法者的思维:男人是不会被强奸的。很多网友的评论也是这种思维,他们认为,这个13岁的受害男孩可能并不是被迫的,如果他不愿意,女教师又如何能够与他发生关系呢?这样暧昧的评论中,男性的优越感体现得淋漓尽致。
性侵犯中14岁这个限制,考虑的是人是否有自主性。这个年龄限制,被称为自愿年龄线(age of consent),也就是法律认为一个人有自己做决定能力的年龄。有的国家(比如)把这个年龄线设置为16岁,有的国家设置为14岁。知名学者李银河认为中国法律采纳14岁这个年龄线,是一种进步,因为这意味着承认人在15岁就拥有了自主性行为的权利了。
不管是从生理还是心理上,男孩的成熟都要晚于女孩。法律把保护线定在14岁,看起来对男孩的保护不如女孩,但是在本质上,这条法律却体现了男性的强势。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没能更好地保护14岁男孩,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大男子主义文化和男根崇拜,影响了立法者的判断。
以前读过诗人伊沙写的一篇小说,写一个大学生放假坐火车回家,在车上遇到一个丰满的女孩。两人情投意合,难以控制自己,最后到车上的卫生间发生了关系。故事的结局,是这个大学生被捕了,因为女孩虽然看上去丰满成熟,其实还没满14岁。
这样的故事,当然不是什么普法材料,而是反映了某种男性审美。在一些大男子主义者看来,女性的“自愿”,正是她服从的标志。男性似乎特别热衷于强调女性的自愿,以至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的法律中还有“嫖宿幼女罪”,到2015年这个罪名才取消。
那些幻想穿越时空被女教师侵犯的人,其实并没有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和受害人的位置,这是一种猥琐的男性消费,说得极端一点,这其实是“嫖宿幼女”心态的一种曲折的变形。那些幻想与女教师发生关系的网友,那些猥琐的成年男子,他们只是以一种新的姿态来侮辱女性老师,同时也侮辱了那个受害的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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