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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信息公开不力应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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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延迟答复”的情形,明确了个人隐私的范围;在执行力度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监督和追责。

申请大量信息公开的,可延迟答复今年4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滋生了大量重复申请、滥诉等问题,给行政机关和法院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严重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

武汉大学法学院郑涛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3-2015年信息公开案件发现,同一原告多次起诉信息公开的案件高达134件,其中最少的一位原告起诉了10次,最多的高达295次,平均每位原告起诉30次。

针对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大量政府信息的,可以延迟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隐私的范围实践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该如何处理?现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上述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第三方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行政机关;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不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相比现行条例,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隐私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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