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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全国首个网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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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0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首届“中国金融科技上海论坛”上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指引》),这是全国首个针对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指引性文件。本文系《指引》主要起草者之一、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孟添特别撰写的《指引》全面解读。

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自此,各地开始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2017年6月1日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落地的相关工作正不断有序推进。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2016年8月29日起已经组织多次相关的闭门研讨会与法规解读培训会,以组织会员单位与监管部门面对面交流,交换意见,准确理解监管条例与相关法规,从而引导行业拥抱监管,合规发展。在此过程中,协会秘书处发现很多会员单位对电子合同存证业务的开展存在疑问,目前该业务本身也处于缺乏标准与指引的状态。然而该业务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不仅是对借款人的保护,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对网贷平台本身也是一种保护,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及时获得相关数据与信息的重要渠道。

为帮助会员单位在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方面更好地开展工作,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处迅速联合相关机构与单位的专家,组成工作组,研究起草了《上海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

一、关于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制定的依据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该条提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并且强调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这里的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法律效力非常重要。

当网贷平台采取电子签名技术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进行防篡改处理时,必须注重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系统的构建应满足《电子签名法》的要求。电子认证涉及数字证书的应用,数字证书的颁发机构均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暂行办法》还提及网贷机构有权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同时该条强调要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不应与网贷平台具有关联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电子合同,共有五条。电子商务法中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也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因此电子合同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规性出发,也不可或缺。

3.从各地的规定来看,《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都规定了平台需进行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以及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数据;据了解,北京《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也涉及了电子签名和网贷合同数据保存的相关问题,并已实际执行但未公开发布;广州、深圳在电子合同存证方面也会有所要求和规范。但是,目前现在各地关于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或标准均未出台。

二、关于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保障

1.现在尚无国家法律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进行审批和牌照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授予了网贷平台自行对存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的权利,以保证有关存证系统安全可靠。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可以为网贷平台评估存证机构提供部分依据和标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存证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存证机构不应与网贷平台有关联关系。

2.电子合同存证业务指引通过规定第三方存证平台需要达到的基本技术标准来满足网贷平台信息安全、系统稳定的需求,并给予网贷机构自行选择符合标准的第三方存证平台的权利和自由。通过市场良性竞争,也有助于提高客户体验与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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