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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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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适应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新要求,公安部2017年2月16日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7]>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共分12章6O条,增加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庭作证”两章。在内容上,增加了鉴定人发现违反鉴定程序,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虚假或者鉴定意见错误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撤销鉴定的权利;对鉴定人回避的程序作出了较大调整,增加了程序性、救济性内容;对鉴定委托相关事项也作出了修改,删除了鉴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增加了危险样本的鉴定规定;在鉴定实施方面,删除了一些繁琐不必要的规定;增加了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情形和程序要求;鉴定文书规定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删除了《检验意见书》;对鉴定文书制作的程序、内容等做成了较大调整;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做成了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增加了“送检人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发布,对于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在符合法律、符合诉讼程序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保障鉴定质量、提升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证据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公安鉴定队伍建设、提升公安鉴定能力,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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