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察体制改革出现新变革,试点中的监察委员会新设监察官,有望像检察官、法官一样,对公权力行使监督权。
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现正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官制度已浮出水面。中国纪检监察报近日连续发文,披露北京、山西、浙江三地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
中国纪检监察报提到,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问题,也亟须破解。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在改革推行初期,围绕“机构与职能相协调”的原则,山西省纪委、监察委增设两个纪检监察室,暂时负责调查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问题;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纳入省纪委、监委宣传部,成立预防处;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纳入案件监督管理室,成立案件信息处。而北京则将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浙江省直接撤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
新京报报导,关于监察官的设置,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表示,监察委是独立于“一府两院”机构,由人大产生,人员由人大任命,行使国家监察,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称作监察官,就像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一样。
提及监察官的权力,李永忠说,监察委的权力就是监察官的权力。依据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试点决定,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有12项履职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中国已制定《检察官法》、《法官法》。李永忠认为,建立监察官制度,就要制定监察官法,用法律把制度规范下来。
至于监察委及监察官制度能否有效监督公权力,港媒报导,时事评论员陈杰人表示,主要还是要看监察委(监察官)独立性有多大,如果独立性不够,还是在权力领导下开展工作,那还是不容乐观。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