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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香港将相互认可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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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分别代表两地在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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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记者:秦晴(新华社)

近年来,两地跨境婚姻每年新增2万余宗,由此所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此前由于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更不能得到执行,权利人只能通过在另一地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这不仅严重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既能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也能进一步增进两地司法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婚姻家事安排》共22条,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的审查程序及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安排吸收两地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大力弘扬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利益等价值理念;创新表述技术,有效实现两地法律制度的对接;尊重两地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

沈德咏表示,在香港回归二十周年之际,两地隆重举行《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仪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的心灵和情感的归所,是人类繁衍生息的载体,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重视婚姻和家庭,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签署《婚姻家事安排》是近年来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证明了两地法律人以家国利益为重、以理解合作为念、以民众福祉为要的使命担当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沈德咏指出,习近平主席倡导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给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重大历史机遇,也为全面深化两地全方位合作注入了新的强劲动力。希望两地法律界同仁乘势而上、趁热打铁,继续秉持“一国两制”方针,恪守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原则,推动两地司法协助事业行稳致远、更上层楼。下一步,既要积极开展相互认可和执行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的磋商工作,又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填补刑事司法协助安排的空白,早日实现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全覆盖,从而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为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为内地和香港经济社

会繁荣稳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袁国强认为,《婚姻家事安排》能够在跨境婚姻出现问题时为相关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提供更确定的法律保障。《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是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里程碑,也是香港基本法得到成功落实的最新例子。安排的商讨过程及签订再次证明,只要两地秉持“一国两制”精神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法律制度的差异不会构成共同协作的障碍。下步,两地将研究签署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框架安排的可行性,以涵盖更多不同类型的民商事判决;同时研究认可和执行跨境个人和企业破产判决等专项问题,进一步完善两地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等安排,更全面优化两地司法协助制度和配套措施。

据了解,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年来,两

地依据基本法逐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即对有关司法协助事项,由内地有关中央机关与香港特区商签安排,然后各自通过司法解释、本地立法予以转化落实。根据上述模式,两地从无到有、由点及面,此前先后就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和相互委托取证等签署了四项安排并得到有效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港澳办、中央驻港联络办、外交部驻港公署、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广东省有关法院代表以及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香港特区司法机构、立法会、大律师公会、律师会、香港家庭法律协会等机构代表和有关学者参加签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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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记者:秦晴(新华社)

 贴近民情民意 落实“一国两制”

——最高法就内地与香港签署《婚姻家事安排》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0日在香港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婚姻家事安排》)。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签署《婚姻家事安排》在法律领域丰富和发展了“一国两制”理论和实践,有利于维护两地司法裁判的效力,有利于切实保障两地民众利益。

问:自香港回归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哪些安排?

答: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随着两地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两地互涉法律纠纷相应增多。作为一国之内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区域,内地与香港特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两地法律人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以基本法为依据,创造性地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即,对有关司法协助事项,由内地有关中央机关与香港特区商签安排,然后分别通过司法解释、本地立法予以转化落实。

根据上述模式,两地先后签署多项安排并得到有效执行: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首先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6月,双方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6年7月,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然而,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商签工作停滞不前。2016年3月,沈德咏常务副院长访港期间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签订《会谈纪要》,为重启两地安排商签工作创造了条件,明确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两年内“三步走”规划:2016年12月底之前签署委托取证安排、2017年6月底之前签署婚姻家事安排、力争2017年12月底之前签署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框架安排。

2016年12月,双方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顺利实现《会谈纪要》确定的第一步目标,打破两地司法协助商签工作近十年的僵局。

此次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是两地的第五项司法协助安排,为2017年12月底之前签署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框架安排的出台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

问:此次《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是如何出台的?有何成果和意义?

答:《婚姻家事安排》是2016年3月《会谈纪要》确定的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三步走”规划的第二步目标。长期以来,两地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认可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生效判决确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可在另一地以个案方式获得认可,但判决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的处理结果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和执行。

例如,如果香港丈夫不依照内地法院生效判决给付妻子金钱或支付子女抚养费,妻子无法依据内地判决向香港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强制香港丈夫履行义务。再比如香港法院判令香港丈夫直接抚养子女,而内地母亲在离婚后未经对方许可将子女带离香港而滞留内地,香港丈夫也无法依据香港判决向内地法院提出强制移交子女的申请,只能通过在另一地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非常浪费时间和金钱。

近年来,随着两地跨境婚姻的增加,由此所产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也出现增长趋势,两地民众对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判决的需求和期待十分迫切。因内地与香港的婚姻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家事风俗习惯也有所区别,导致《婚姻家事安排》商签工作一度中断,也使得重启磋商之初步履维艰。面对困难与挑战,两地法律界同仁始终牢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增进民众福祉的初心,在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内,就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这一核心问题取得重大突破、达成广泛共识。在磋商过程中,两地既没有囿于本地现有法律制度的差异,更没有照搬照抄国际公约,而是立足于两地实践需求,将在两地同属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包括将香港各界十分关心的未成年子女返还等案件,悉数纳入安排适用范围,充分展示了两地法律人以家国利益为重、以理解合作为念、以民众福祉为要的使命担当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经过四轮磋商,数易其稿,双方最终对《婚姻家事安排》文本达成共识。安排吸收了两地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大力弘扬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利益等价值理念;创新表述技术,有效实现两地法律制度的对接;尊重两地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

《婚姻家事安排》正文共22条,规定了安排适用的范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审查认可和执行请求的依据和处理方法、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民众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晓如何依本安排实现权利,法院收到相关请求后也可以清晰明确地找到处理依据。

签署《婚姻家事安排》,是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安排待香港特区完成本地相关法律程序之后,由两地协商确定生效时间。安排生效后,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既能大大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也能进一步增加两地司法的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问:将来两地在司法协助方面还将如何合作?

答:历史和实践证明,差异不是沟壑,而是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基础。虽然两地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有别,但是两地法律界、司法界同仁坚守“一国两制”方针、共促祖国繁荣发展、增进两地民众福祉的初心始终一致。实践证明,只要两地法律界、司法界同仁凝心聚力、相向而行,就没有攻克不了的难关,也没有实现不了的理想。

《婚姻家事安排》的顺利签署,将推动两地司法协助事业行稳致远、更上层楼。两地法律人将继续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将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加开阔的思路,解放思想、探索创新,不断扩大合作共识;将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担当,不断拓展两地司法协助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相互协助水平和效果。

下一步,两地既要按照2016年3月《会谈纪要》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有效地开展相互认可和执行非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的磋商工作,又要采取有效举措,尽快填补刑事司法协助安排的空白,早日实现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全覆盖,从而为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为内地和香港经济社会长期繁荣稳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增强司法互信 增进民众福祉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这是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

香港回归祖国20年来,内地与香港的交流日益深化,随之而来的是两地互涉法律纠纷相应增多。有效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两地法律人的共同使命。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两地法律人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创造性地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已经签署了四项司法协助文件,并得到有效执行。而《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为两地的司法协助拓展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数据显示,2001年以来,内地、香港跨境婚姻数字以每年8.3%的速度快速增长。跨境婚姻数量的增加,也意味着跨境婚姻家庭纠纷的增多,两地民众对于两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判决的需求和期待越来越迫切。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度性安排,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一地生效判决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可在另一地以个案方式获得认可,但判决关于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的处理结果却无法在另一地获得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只能以在两地重复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既浪费时间和金钱,也一定程度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由于香港与内地的婚姻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家事风俗习惯也有区别,导致两地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协助工作步履维艰,一波三折,甚至一度中断。面对困难与挑战,两地法律人始终坚持立足于“一国两制”方针,以增进两地人民福祉为出发点,迎难而上,集思广益、求同存异,全力推进《婚姻家事安排》的商签工作。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在访港期间与香港特区律政司签订了《会谈纪要》,明确了两地在2017年6月底前签署婚姻家事安排,这成为安排如期顺利签署的奠基之举。

《婚姻家事安排》规定了安排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及救济途径、法院审查认可和执行请求的依据和处理方法、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等。安排生效后,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通观《婚姻家事安排》我们可以看到三大特征:第一,尊重两地法律制度特色与实践发展,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大公约数纳入适用范围;第二,吸收两地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弘扬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利益等价值理念;第三,创新表述技术,有效实现存在重大差异的两地法律制度对接,将大量涉及财产分割的判决成功纳入安排的适用范围。

从司法实践上看,《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既大大减少了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为两地民众带来更多实惠,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两地司法的互信,为两地不断拓展和深化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没有跨不过的高山,没有打不破的坚冰。内地与香港虽然在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我们有共同的文化基因与核心价值。历史和实践表明,差异不是沟壑,而是优势互补,是相互促进的基础。《婚姻家事安排》的顺利签署充分昭示了两地法律人驾驭复杂形势的能力,也体现了两地法律人对“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理解和贯彻,既坚持了“一国”原则,也尊重了“两制”差异。相信未来两地法律人将会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加开阔的思路,解放思想、探索创新,不断扩大合作共识,为内地与香港经济社会长期繁荣稳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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