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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歌法草案初审: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可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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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国歌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对奏唱国歌的场合、形式、礼仪以及相关监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规定。

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明确,由国务院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用于演奏的国歌标准曲谱,录制用于播放的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为明晰国歌的奏唱场合、形式与礼仪等问题,草案中规定了7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等。

同时,为了体现国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监督管理,草案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体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草案还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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